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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衢政办发〔200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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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09:37:58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50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生猪生产、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衢政办发〔2006〕141号
发布日期 2006-1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生猪生产、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加强对生猪饲养、流通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力度,推进以“安全、绿色”为核心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构筑生猪及其产品安全供销网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加强生猪生产管理,全市基本达到无公害养殖;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肉品供应达到“放心肉”标准;各县(市)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90%以上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生猪饲养和饲料生产环节的监管。

  生猪饲养环节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源头。农业部门负责对生猪饲养环节的监管,指导生猪养殖户饲养无公害生猪,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同时,要强化对养殖场(户)和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频度;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质量技监、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二)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一是建立生猪及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供应商(猪肉批发商,下同)和生猪定点屠宰厂要与经农业部门认证的无公害生猪养殖示范基地(场、户)签订收购协议,建立安全生猪货源基地和生猪质量可追溯制度,不收购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生猪,确保所供生猪品质。所有生猪必须持有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输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进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二是实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入市报验备案制。凡从市外购进生猪的,必须经过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瘦肉精”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方可调入;从省外购入生猪的还必须在入境后向省际动物检查站申请报验合格;凡市外鲜猪肉(白条)、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衢州市区市场的,由供应商持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并报验,向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是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管。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尿液检测呈现“瘦肉精”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会同农业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宰前“瘦肉精”检测和生猪产品的检验。市本级定点屠宰厂的宰前检测,由市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检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补助。检测呈“瘦肉精”阳性的生猪尿液复检费用和复检后仍呈阳性的生猪检测费由生猪供应商承担。

  四是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约布点。市区鼓励整合资源,发展上规模化、现代化的定点屠宰厂。各地要按照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新批屠宰场(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制镇分片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加强对猪肉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

  一是加强信用管理,推行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下同)、大型超市索证索票制。由工商部门牵头,贸粮、农业等部门配合,建立肉商、肉品批发商诚信经营档案,做到守信有奖、失信惩戒、有进有出,提高肉商经营队伍素质。凡生猪及其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签订生猪及其产品安全责任书,确保肉类产品供应安全。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大市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肉类产品开展索证索票工作的力度,各市场产权主体和大型超市都应配设食品安全专管员。专管员要对进入农贸市场和超市的鲜猪肉、冷鲜肉进行查验登记、建立台帐。对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和完税凭证的肉类产品,不准入市交易。市政府对市区各农贸市场安全专管员给予奖励性补贴。

  二是建立机关、企业、学校和医院、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由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品牌肉”批发商直接配送到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各集体伙食单位要索取肉品的相关票证,建立备查台帐。对集体伙食单位自行进货,导致不合格肉品进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市区“放心肉”配送实施方案由市贸粮局会同市工商、卫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推行“品牌肉”工程建设。商贸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达标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鼓励生猪屠宰厂(场)、肉品供应商联合打造地方肉类品牌。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通过生猪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打造自已的“品牌肉”,逐步形成生猪养殖基地、收购、屠宰加工、肉品批发零售一条龙的供销网络体系。要积极引进或培育大型肉类深加工企业,拉长生猪产业链。工商、税务部门对“品牌肉”经营从市场摊位费用、企业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

  (四)加强生猪屠宰的执法监管。

  一是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衢州市牲畜屠宰监管机构,行使市区牲畜屠宰的行政执法,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未经检验的生猪(牛、羊)及其产品上市等不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建立相应机构,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商贸部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对定点屠宰厂、生猪及其产品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开展目标考核和推进“品牌肉”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农贸(菜)市场的监管,指导农贸市场主体开展肉品索证索票工作,扶持“品牌肉”进市场;农业部门负责生猪饲养环节监管,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监督,严格生猪检疫,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市区学校、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推进“放心肉”进学校、宾馆、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工作;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切实防止以含有“瘦肉精”的猪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销售违禁添加剂和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因工作不力、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而出现生猪及其产品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四、加强领导和政策扶持

  一是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衢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同时,要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做到有机构、有人员,经费有保障,建立健全生猪及其产品安全责任网和监管网。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市本级生猪储备和应急供应、扶持市区“品牌肉”和“放心肉”工程建设、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考核及检测、执法经费补助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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