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衢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68号)

衢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衢政办发〔2010〕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10 08:47:10  来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67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顿工作任务,确保完成两年整顿工作目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浙政办发〔201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发布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衢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0-06-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整顿工作任务,确保完成两年整顿工作目标,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浙政办发〔201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督促企业做好食品添加剂的进货验收、使用管理和使用报告等工作。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系统排查重点食品品种中易被滥用的添加剂和易被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的研制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专项抽检,深入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食用笋、干果、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制度,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深化以农药、种子(种苗)、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打击无证照生产“黑窝点”。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水产品质量抽检,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继续抓好产地准出示范工作,以标准化为载体,推进“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工作。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换证、年审等环节工作机制。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组织开展对桶装水、乳制品、豆制品、食品包装产品等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巩固深化小作坊整治成果,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加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严厉打击疫区产品非法进口行为。加强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打击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全面清查和验证已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基地。以出口食品分类定级管理模式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检验检疫监管长效机制。以进口食品溯源管理为核心,探索建立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内收货人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风险管理,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配送制、备案制、索证索票制和一票通等长效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经营者自律五项制度(进货台账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商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的监管,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全面完成小食杂店、小菜场整治和规范,引导农村食杂店向“放心示范店”转化提升,对示范店进行动态监管。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准入门槛,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定点接待点或景区餐饮单位等为重点对象,以食品加工及储运温度、时间控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为重点环节,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开学前后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原料溯源管理,落实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和台账登记,强化索证索票,监督学校食堂及大、中型餐饮单位建立所有食品原辅料的进货台账,小餐饮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猪肉及食用油的来源登记台账,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继续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规范,完成三年整规目标任务,提升小餐饮食品安全水平。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专项评价。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现有屠宰场,推进屠宰企业整合提升。严把市场准入关,全面开展屠宰企业的审核换发证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加快建立屠宰企业监管档案和信用记录。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肉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查处违法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病害、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开展冷藏运输设施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死病害畜禽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检查,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功能和疗效的行为。

  (九)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完善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督促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动员社会、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根据国家和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订我市实施方案,开展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工作,规范和完善市、县和乡镇三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直报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整合,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

  (十一)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将集中整顿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顿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抓好整顿任务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整顿工作目标。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食安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注意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防止以罚代刑;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严格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做好信息报告,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食安办、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整顿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日前向市食安办报送上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重要信息随时上报。要统筹和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的信息,由市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涉及跨市的重大信息,由市食安办负责向省食安办报告,由省食安办统一发布。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评估,确保整顿效果。由市食安委组织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制定专项督查工作方案,逐级开展督查。市食安办要制订整顿工作考核评估办法,2010年年底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各地和市级各监管部门于2010年6月底前,将本地本部门的整顿工作方案报市食安办;及时总结和自查自评两年来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报市食安办。

 地区: 浙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