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一、适用范围:
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附件2)中涉及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二、备案依据: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三、实施机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包括随附证明材料,见附件2);
4、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附件1)建立并实施的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和体现关键加工环节信息的工艺描述;
6、申请备案产品的产品说明书:(1)产品名称(应采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3)产品特性,如水分活度、PH值等;(4)产品规格,内、外包装的材料及包装形式;(5)产品的保存方式及保质期,非常温条件下保存的应说明贮藏温度及其他贮存条件;(6)产品的预期用途,包括产品预期使用者和使用方法(如即食或进一步加工处理后食用等);(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等;
7、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从业资格、培训经历证明;
9、有效期内的各类认证证书复印件;
10、受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后,申请单位需登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申请流程。
(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评审,必要时,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组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变更或重新办理的,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与重新办理指南》执行。
(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申请延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其申请及审批程序参照首次申请和批准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质的程序。
五、备案结果:
获得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在【产品质量信用记录】栏目公布。
六、备案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限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七、收费标准:500元。
八、联系方式:
(一)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二)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8:30-11:30
(三)联系电话:58619105 58619146 监督电话:58619104
九、提示:
若企业获得备案后,超过6个月未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应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告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由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对其实施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报检生产出口产品。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doc
附件2: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