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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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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7 11:38:1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26
核心提示: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要求,现将2006年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明电〔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5-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要求,现将2006年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

  1.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着力扩大“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覆盖面,建立连锁超市、放心店的乡镇和行政村达到75%。大力推进食品配送工作,向村级加盟店、放心店的食品配送覆盖面达10%。加强对连锁超市的引导和规范以及对放心店的动态监管,提高连锁超市和放心店创建质量。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落实机制,实施生产领域重点产品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网的功能,积极探索基层群众监督资源的整合,完善和落实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加大对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食品违法行为。

  3.大力开展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深入开展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兽药、渔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兽药、渔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全面整顿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抽检,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

  4.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和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的技术研究,加快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以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和各类基地为重点,推广标准化模式图。积极推进国家级示范区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市)的创建工作。深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2006年全省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0个、国家无公害农产品200个、绿色食品100个,新增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80个以上,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100个以上。

  5.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等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磺胺类药物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结果,促进农产品污染源头追溯。组织实施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对大黄鱼等10大类重点水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控抽样检测,同时,对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安排2600个样品的药物残留抽检,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开展水产品中“孔雀石绿”检测和液态奶中复原乳相关检测。广泛推行产地标识、条型码等产地标识方法,积极探索初级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二)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1.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和无证查处工作,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对制假行为早发现、早查处、早控制的责任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分类分片监管模式,认真组织开展强制性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加快实施食品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许可、强制检验等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和原辅料的备案审查、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备案管理。加强食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对部分试点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展食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推动企业自觉实施食品标准。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检自测能力。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的监管。研究制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有关措施,落实产品目录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小作坊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乡镇(村)质监员(协管员)为主体的小作坊巡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乡镇政府负总责、小作坊业主为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和乡镇质监员、村协管员为巡查主体的责任体系。完善以“三员四图”为基础的分类分片动态监管机制,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普查普测、分类处理和建档工作。探索切实可行的分类动态监管机制,加大对B、C类企业和重点食品的整治力度,加强对D类企业关停的指导协调,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不具备食品生产条件的企业。

  3.开展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行动”,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儿童食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并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继续整治区域性、行业性的食品质量问题。

  (三)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

  1.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加大清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力度,全面清理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确保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切实加强对进口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加大市场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入体系,完善“四位一体”食品质量监测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覆盖面,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依法组织对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经销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虚假食品广告、商标侵权、食品的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等违法案件。积极推行食品分类监管和按风险度监管。

  3.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以城市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开展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完善和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食品质量责任问责问纠等自律制度。开展节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确保节日消费和重点食品安全。

  4.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建设。加强对酒类和肉类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酒类市场和肉类市场专项整治。定期组织生猪屠宰和食品流通企业开展清仓查库活动,使上市销售食品进货渠道规范、质量安全保证。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管,实现生猪定点屠宰率市级城区95%以上、县(市)级城镇85%以上、乡镇70%以上的目标。继续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力度,“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四)严格卫生许可和监督,加大食品消费领域监督检查力度。

  1.全面开展卫生许可监督检查。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企业和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儿童食品、餐饮业的卫生监督检查,加大食品卫生监督抽检力度,组织开展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抽样检查。结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年检,督促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单位进行整改。

  2.开展农村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根据集贸市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方面的卫生规范,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自办宴席等集体用餐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日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的集中监督执法检查,打击农村各类食品违法行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餐饮单位,探索建立农村食品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

  3.全面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餐饮服务企业与学校食堂为重点,全面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面达100%,并积极开展小型餐饮业的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建立餐饮业、食堂食物中毒追究制度,积极探索校园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1.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备案制度,规范标签说明书的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开展清理整顿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换发证工作,设立有效期,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加强对新申办的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真实性的核查,开展对申报的保健食品原料、辅料安全性评价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初步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动态监管制度,严格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进一步规范生产和委托加工行为。监督检查具有调节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等3类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记录、原料采购和使用情况、产品检验和合格情况。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抽检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物、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继续深入开展铁皮石斛类产品市场综合整治行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3.做好广告监管工作。认真执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有关规定,严格保健食品广告的技术审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和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加强正面引导,积极宣传保健食品相关知识。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督效能。

  1.加快食品安全信用和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发布、联合发布以及发布前的通报制度。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统一发布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结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品种和环节,选择关键危害因子开展食品安全调查与评价工作。在总结杭州、嘉兴两市和粮食、肉类、儿童食品三个行业推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各市要逐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2.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认真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1号),研究制定关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组织开展演练演习。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回访督查制度。

  3.全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各市要结合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制定2006年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市食品安全的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的综合评价,以加大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促进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积极研究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尤其是大案要案的督办力度,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市将方案于5月底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下,建立部门联动和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专项整治。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和参谋作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的机制与措施,探索建立信息等资源共享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继续组织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专项整治的有关信息,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强化食品安全暗察暗访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市于2007年1月底前将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各市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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