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应对本地区粮食市场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活、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原则
(一)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供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粮食应急供应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供应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中央储备粮的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供应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应急粮源储备
1.建立可调控的长期储备粮食计划。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市粮食局负责落实我市6万吨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其中:水稻2万吨、小麦2万吨、玉米2万吨)。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动用的储备粮,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
2.建立可调控的最低商品周转库存计划。根据全市129万人口(不含流动人口)规模和应急需要,市粮食局在落实6万吨市级粮食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应急期内应确保2万吨水稻和5000吨小麦最低商品周转库存。
(二)应急粮食加工
根据我市实际,粮油应急加工点确定如下:
1.大米加工点:市第三粮库、市第五粮库。保证日加工能力300吨。
2.面粉加工点:市粟邦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保证面粉日加工能力120吨、挂面日加工能力15吨。
3.豆油加工点:市第二粮库。保证日加工能力18吨。
(三)应急粮食供应
根据分散人流、方便居民的原则,建立由市内各粮食批发市场、各大超市以及市粮食供应公司粮油食品连锁店为主的应急粮油供应网络。其中市粮食供应公司粮油食品连锁店设定在60—80个。
(四)粮食风险基金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根据市场调控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应急供应情况下各级政府能掌握必要的调控粮食资金。
三、监测预警机制
(一)市场监控
粮食价格监测是价格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市粮食局为依托,建立粮油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切实做好省内外有关粮油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建立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根据需要可随时)将粮食监测情况报告物价部门,以快速做出价格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二)粮食应急预警状态(警线)
紧张预警状态:鞍山市境内或周边地区粮油市场持续7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可能诱发抢购现象,价格明显上涨30%。
紧急预警状态:鞍山市境内粮油市场持续10天出现市民集中购买并诱发抢购现象,价格明显上涨50%。
特急预警状态:鞍山市境内连续5天发生大范围、大规模的市民集中抢购现象,并出现粮食市场脱销、断档情况,价格明显上涨超过100%。
四、指挥机制
(一)成立鞍山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粮油应急供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李伟家 副市长
副总指挥:
刘福章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吉盈 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
黄太宗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王克忠 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副行长
金 哲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桂满 市交通局副局长?
龚莹市 工商局副局长?
李明凯 市民政局副局长?
薛德涛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克荣 市物价局副局长?
那春艳 鞍山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主 任:王吉盈(兼)
副主任:李家安、贾尧、范云明、张桐德、岳长庆、吕世光
联系电话:2213890。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2.根据鞍山市粮油市场预警状态,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研究解决粮油应急供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粮油市场事态变化情况;
5.根据粮油市场事态发展,向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
6.对各部门粮油市场应急供应工作进行督查。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粮油市场供求变化动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应急供应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4.研究制定实施预案中的各项资金开支计划;
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油市场运行监测情况,每日编发粮油市场综合运行分析,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物价局等相关部门;
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各部门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对全市粮油市场的日常监测预测,并根据全市粮油市场进、销、存和价格等情况,建立综合评价报告制度,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的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物价局传递监测信息,提出预警意见,负责落实地方粮油储备,组织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油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粮食局审核实施粮油应急供应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为防范市场价格风险,在市政府落实补贴前提下,及时保证市级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油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油市场、粮油销售网点以及粮油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粮油市场秩序和哄抢粮油等违法犯罪行为。
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发放应急供应粮油运输通行证,确保粮油运输通畅,必要时严格控制粮油外流。
6.市工商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7.市民政局:组织社区调查摸底,确定救济对象,并负责及时做好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油质量的检验及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油产品的专项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9.市物价局: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出台紧急干预措施,加强粮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哄抬市场粮油价格的违法行为,平抑市场粮油价格。
10.鞍山军分区: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驻鞍部队给予援助。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的粮油应急供应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五、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根据粮油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预警状况,相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一)出现紧张预警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通知市粮食、物价等部门,跟踪市场动态,每日10:0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情况。
2.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通知市粮食局在3日内做好城镇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置和部队、大专院校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市民政局在5日内做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3.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工商、交通等部门,立即控制粮食流动。
(二)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1.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令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立即动用市级粮食储备,启动应急加工系统。按照300-500吨/日的投放量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组织应急加工单位进行粮油加工,其产品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首先确保当地驻军、大中专院校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口的粮油供应。
2.预计地方储备粮源不足和可能发生供应断档时,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并由市政府请示上级政府或部门动用省、国家在鞍的储备粮。
3.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油调配。应急指挥部指令粮食、财政、工商等部门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大型商业企业以及鞍山粮食批发市场的销售商从外地采购粮源,增加进货量,并认真做好粮油调配计划。必要时可通过省政府协调应急粮源或向有关省、市求援。
(三)当出现特急预警状态时,应采取的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经市粮油市场应急指挥部决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实行定量供应。由粮食、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必要时临时实行定量供应。集体伙食单位实行定员定量供应,军粮供应渠道不变并给予充分保证。
3.实行紧急市场管制。确有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指令市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辖区内所有外销的粮食批发交易,并由市政府指定应急加工单位统一征购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组织销售。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一)当鞍山市境内出现紧急预警状态时,由市政府召开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情况,并由应急指挥部下令启动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二)在鞍山市境内紧急或特急预警状态结束15日后,市场粮价稳定,抢购现象消失,市场粮油商品摆布齐全,由应急指挥部下令终止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终止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油应急供应机制。
(四)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五)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应急预案规定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响应的;
2.违抗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工作任务的;
3.在应急供应期间擅自离岗,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
4.在应急供应期内造成危害的其他各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