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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查处在食品中非法使用罂粟壳(籽)的通知(京政办发[19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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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4-02 21:21:38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040
核心提示:近一时期,国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现一些食品经营户在食品中违法使用罂粟壳(籽),损害消费者健康。本市也发现有些饭店、食品公司、商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口生罂粟壳(籽)烘制食品或销售,远郊县还发现非法种植罂粟问题。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1]7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近一时期,国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现一些食品经营户在食品中违法使用罂粟壳(籽),损害消费者健康。本市也发现有些饭店、食品公司、商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进口生罂粟壳(籽)烘制食品或销售,远郊县还发现非法种植罂粟问题。对此,国务院和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要求立即进行整顿清查,严加惩处。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抓好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罂粟壳( 籽)的工作,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卫监发〔91〕第32号),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饭店、宾馆、医药公司、药材交易市场等,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非法使用、销售罂粟壳(籽),以及种植罂粟的,要严加惩处;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罂粟壳(籽)的工作列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做到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

  三、各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加工单位以及饭店、宾馆等,要积极配合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为清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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