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同时依据《价格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二、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对困难群体进行价格救助的专项资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的政策性价格补偿;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支持重要商品储备;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而进行的政府资助;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事项。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地税部门逐月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五、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财政、地税、审计、民政、工商、商务、农业、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七、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物价、财政、税务、审计局等部门要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6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