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我市水域生态环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创建环境友好型渔业,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禁养限养珍珠和规范水产养殖的意见》(鄂农渔发〔200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禁止在我市湖泊等水域养殖珍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各有关区和部门不得批准在我市湖泊等任何水域中新发展珍珠养殖项目。
二、本通告施行之前,凡已批准养殖珍珠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一)在饮用及应急备用饮用水源、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泊、风景区和大中型水库养殖珍珠的应当于2008年3月底之前全部转移或者拆除。
(二)在其他水域租赁水面养殖珍珠的,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应当立即拆除;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最迟应当在2010年12月底之前全部拆除,养殖期间不得投肥投饵污染环境。
三、本通告施行前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养殖珍珠的,由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各有关区于2008年3月底之前对本区域珍珠养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登记,将登记情况报市农业局备案。
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为转移或者拆除珍珠养殖设施提供相应的条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