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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黄鳝等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残攻坚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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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9 10:57:16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残攻坚治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近期,农业农村部在全国10个水产品药残治理重点省份开展“7条鱼”药残抽检中发现,黄鳝合格率大幅下滑,我省问题较为突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鳝药残攻坚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稳步提升我省黄鳝、牛蛙、大口黑鲈等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攻坚治理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2-18 生效日期 2024-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残攻坚治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近期,农业农村部在全国10个水产品药残治理重点省份开展“7条鱼”药残抽检中发现,黄鳝合格率大幅下滑,我省问题较为突出。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鳝药残攻坚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稳步提升我省黄鳝、牛蛙、大口黑鲈等水产养殖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攻坚治理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主体建档立卡。各地要迅速行动,组织对黄鳝养殖基地、场户、收购主体开展新一轮摸排,建立健全养殖、收购监管名录,摸清底数,每月进行动态更新,详细登记养殖方式、品种、规模、预计上市日期等信息,确保主体“应纳尽纳”、情况“应知全知”。

二、全覆盖巡查检查。目前为黄鳝集中上市期,各县市区要区分养殖方式、养殖环境的不同,应用信息化管理、风险等级评定等新型监管手段,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开展全覆盖巡查。要加强重点监管,加大对药残易超标的养殖模式、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的监管力度,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及时掌握黄鳝用药、检测及上市情况,做好用药提醒、药残限量标准宣贯和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后果警示,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兽药、饲料等经营使用的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健全购销台账、记录药物施用情况、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等。要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严格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运用国家追溯平台省应用系统开具电子证照,做到应开尽开、批批开具、真实规范。

三、全批次检测准出。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要严格实施出塘报备、批批速测、不合格不上市的要求。要严格速测把关,增加胶体金快速检测批次,既检测禁停药物,又检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使用频次高的常规药物,对于养殖密度大、用药多、养殖水循环和残饵粪便处理能力差的高风险养殖主体,务必落实批批速测、合格准出。要突出镇村收购点速测把关,加大对已出塘黄鳝监测力度,常规药残超标的,暂缓出塘;检出禁(停)用药物的,要依监督抽查程序实施定量抽检,不合格的依法无害化处理。要加大月月抽检、监督抽查力度,近期省厅将聚焦重点品类水产品开展专项风险监测,并在元旦、春节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四、全产业绿色发展。保障上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是水产养殖的首要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推进现代设施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聚焦水质调控、密度降低、模式调优、疫病防治、捕捞出塘等关键环节,加强养殖管理,推进绿色高效养殖模式,着力提升标准化水平,提升渔病防治服务能力,引导养殖主体规范用药,淘汰传统落后生产方式,实现经济效益和质量安全,推进现代渔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五、全方位压实责任。要充分运用监测结果,综合采取敦促提醒、通报约谈、考核等方式,对市县传导责任压力。各市州对黄鳝等合格率低的主产县市区及时督促提醒,举一反三,紧盯问题整改到位。要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检出禁停用药物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追究不了刑事责任的,用好行政拘留手段;对不遵守休药期制度导致出塘黄鳝药残超标的,从严处罚,尽快查办一批黄鳝质量安全典型案件,提高养殖主体法律意识、残留限量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大力推进农批市场电子化查验,做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和精准溯源。

六、全系统凝聚合力。严格落实“生产线”“监管线”“执法线”三线联动机制,加强全程质量安全管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加强建档立卡、巡查检查、宣传培训、速测把关、质量抽检、合格准出等工作,把准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第一关口,及时向产业部门和执法部门通报情况,跟进整改问效;产业部门要根据问题推进整改,研究生产过程治理,指导生产主体规范用药,推进绿色高效养殖模式;执法部门要强力推进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禁停用药物、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倒逼生产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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