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以及省商务厅(黑商运函[2010]351号)通知精神,为切实搞好全市畜禽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换证工作的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
2、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序字[2010]263号);
4、《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黑政发[2009]31号);
5、《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的要求;
6、《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二、换证程序
由县(区)商务部门组织屠宰企业向市商务局畜禽屠宰企业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申请文件;
2、县(市)、区政府批准定点屠宰的文件;
3、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6、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排污批准文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提供);
8、厂区平面图、屠宰车间平面图、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及主要设备明细;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程序
市商务局畜禽屠宰企业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逐一审查验收,达到规定定点屠宰条件的,给予换证;对边缘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达到《黑龙江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规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条件的,换发《生猪小型屠宰场点证书》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标志牌》。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责令180天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在换发新证的同时原证及副本收回并销毁。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换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备案。
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换证,逾期未申请的,将视为无证照屠宰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保证质量。为保障畜禽屠宰企业换证工作顺利进行,市商务局成立畜禽屠宰企业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海波。成员:毕爱军、杨立国、邱春波。领导小组制定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审查结论。经市政府批准后换发证书和标志牌。
二是坚持标准,严进宽出。这次换证工作中,坚持合格一个换发一个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我们将条例和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分解,逐项进行现场审查,缺项视为不合格,下达整改通知。不能整改或者经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通过换证工作,扶持一批规模大、工厂化、机械化水平高,管理规范的畜禽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条件差、规模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依法予以关停。使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整体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升。
在换证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或延缓换证:
(1)申报材料不全或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原定点屠宰批准件和相关证、照不全的;
(3)选址不符合省《设置规划》规定的;
(4)屠宰厂(场)硬件条件不符合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
(5)屠宰企业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记录的。
三是严格程序,规范审查。这次换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材料审查,不能提供本方案规定申报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2)选址审查,是否符合设置规划;
(3)硬件条件审查,条例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条件、设置规划规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条件。
市换证工作审查小组,将换证审查的项目、条件、标志制定统一的表格,现场填写,审查工作结束后,研究下达审查结论。
五、工作要求
1、时间安排。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2、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专人对县(区)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坚决给予处理。
3、协调解决好审核换证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和沟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审核换证工作有序进行。
4、各县(区)商务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并定期上报审核换证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毕爱军 电话:0459-6390866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