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防含“瘦肉精”原料肉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1〕15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立即组织落实,并就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和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如下:
一、市局委托市质检院对我市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肉制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对企业的成品抽取一个批次进行“瘦肉精”检测。
二、各区县局在检查时如发现企业购进的原料肉为“双汇”公司生产或来源可疑的,应立即通知市质检院对其原料肉及成品进行抽样检验,并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三、各单位要做好检查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检查情况。
四、各单位于2011年4月20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局食品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辖区内无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上报书面说明。
附件: 国质检食监函[2011]152号关于严防含“瘦肉精”原料肉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