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3]1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0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6:43:54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防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告[2003]11号
发布日期 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防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市区内经营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其生产场所及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本通告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㈠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

  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

  ㈥商场(店)、书店;

  ㈦候诊室、候车(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直接从事食品、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均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从事饮食、副食、美容美发、娱乐、休闲等经营活动场所。

  五、餐饮业厨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不得露天加工食品。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两侧摆设流动饮食摊点和食品夜市。

  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七、凡无证、无照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生活饮用水和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生活饮用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