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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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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6:34:29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结合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完善措施,理顺职能,健全机制,服务社会,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3-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结合本市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完善措施,理顺职能,健全机制,服务社会,进一步做好我市粮食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的高度,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县、市、区长要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全面负责。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县、市、区长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的责任,促进粮食生产向稳定、高效、优质方向发展。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粮食行政执法是搞好粮食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长要担负起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依法管粮的责任,为粮食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机构、编制、装备和经费保证。

  (三)各县、市、区长要重视粮食产业化经营工作,担负起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责任,大力扶持龙头加工企业,把粮食产业化经营作为富民强县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

  (四)各县、市、区长要抓好粮食财务管理,担负起管好粮食财务的责任,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消化和贴息,按规定范围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补贴资金足额到位。要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编制和工作经费,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一进行管理。

  (五)各县、市、区长要作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粮食工作。

  二、切实抓好粮食购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六)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抓好粮食购销。切实抓好粮食购销,是关系农民增产增收的大事,要彻底放开市场,鼓励多渠道积极入市收购,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今年国家对稻谷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新粮上市时,所有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实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各有关部门要周密制定最低收购预案并做好启动的准备工作,防止出现谷贱伤农和卖粮难。

  (七)因地制宜确定粮食储备规模,稳定粮食市场。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储备规模,保证本地粮食安全。

  三、依法开展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八)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使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依法管粮。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质检体系,全面推进面向社会的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加强服务,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放得开、管得好。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行政,持证上岗。

  (九)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要组织人员对全社会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进行详细摸底,掌握其经营情况,为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要建立统计台帐,履行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统计数字的义务,要努力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势,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拓宽统计调查范围和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各县、市、区财政要积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添置和更新统计设备,实现省、市、县三级统计联网。各级粮食、统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合作,保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的顺利开展。

  (十)为适应新的粮政管理需要,各县、市、区要落实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各县、市、区财政要保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专项经费。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一)进一步做好职工身份置换扫尾工作。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今年内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扫尾工作,按政策要求将职工应缴的“三金”和经济补偿金足额落实到位。

  (十二)以股份制改造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县、市、区粮食局要积极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实现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创新,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国有独资、控股、参股、民营等多种产权并存格局。对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起载体作用的骨干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各县、市、区和市直要根据区域或粮食经营量组建2—6家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通过撤、并形式组建成国有参股或民营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国有粮食企业彻底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员,聘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现有粮食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使企业产权进一步明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产权重新登记过程,不视作交易,涉及的各种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用。

  (十三)积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和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向社区移交工作。企业退休人员和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办妥社保手续,结清补偿金的前提下,其档案和所有资料全部移交给当地社区组织。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接收工作,并确保在今年内完成。

  (十四)多渠道做好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地要将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要落实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下岗分流人员的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充分利用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优势,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多渠道解决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

  (十五)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政府授权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同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方案按省文件执行。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运营收益,主要用于解决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财务挂帐,支持新企业减轻包袱,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为稳定粮食市场,维护粮食经营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的管理,对民营粮食经营企业要一视同仁,营造良好环境,鼓励民营粮食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十七)要按照中央和省政府关于粮食财务挂帐处理的相关规定,对已由省政府认定并已转入到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帐要切实加强管理;对清理核实的经营性挂帐,按照不逃废银行债务,债随资产走的原则,集中到以县为单位新成立的购销公司统一管理。

  五、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八)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优质稻米产业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各县、市、区要培育一个年产2—3万吨大米的加工企业,创市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用1—2年的时间培育一个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销售收入过2亿元的米业集团,创省级和国家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帮助龙头企业解决粮食加工、收购、技改等急需资金和粮农的小额信贷。

  (十九)发展产业化经营,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完善订单粮食措施。各龙头加工企业要联系产粮乡镇,采用合作、租赁、入股等形式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利用市场优势,选择适销对路的稻谷品种,聘请农技师向基地传授种植技术,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与农科院所联合,开发优良稻谷品种,促进农户增收。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订单粮食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粮食企业和农户认真执行订单合同,提高履约率。农业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进行技术指导和科技服务。

  (二十)加快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功能完善和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为促进全市粮食产业化经营服务。要组织人员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市场建设资金,在市区建设高起点、高质量的粮食批发中心市场。建立和完善城乡粮食集贸市场和粮油零售超市。

  六、实施“科技兴粮”,发挥粮食中介组织作用

  (二十一)实施“科技兴粮”战略,努力推进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仓储的新型工业化。依靠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粮食传统产业,提高科技含量。应用高新技术开发粮油新产品,搞好综合利用,提高粮油产品附加值。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

  (二十二)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粮食行业协会、粮食经济科技协会、优质稻米协会等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推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户的联合与合作,优化资源、劳动、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引导、帮助和监督会员单位解决难题,发展生产,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引导和监督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工作,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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