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动监〔2009〕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武动监〔2009〕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1:07:38  来源:武汉农业局  浏览次数:2290
核心提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的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现就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武汉市动监局
武汉市动监局
发布文号 武动监〔2009〕15号
发布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检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的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现就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督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疫制度建设

  (一)建立检疫申报制度。一是要合理设置报检点。报检点要遵循符合政策、方便群众、便于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做好申报、受理和实施工作。二是按照“五公示、五统一”要求建设报检点。五公示:在报检点显著位置公示报检点负责人、报检电话、工作程序、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五统一:统一名称、统一标志、统一工作制度、统一记录台帐、统一检疫程序。三是要合理配置人员,安排专人值班。

  (二)完善屠宰驻厂检疫制度。一是设置规范的驻厂检疫室。二是要建立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记录台帐。三是根据日宰量配足检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四是要公示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和检疫程序。

  (三)规范引种审批和隔离观察制度。严格按照《湖北省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落实种用、乳用动物调运审批制度,抓好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审核审批、申报备案工作,安排好引种隔离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观察等环节的检疫监督,确保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安全。

  二、强化动物检疫及检疫监管

  (一)规范实施产地检疫。报检点要热情接待并及时受理产地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严禁对应免而未免动物、染疫动物出具检疫证明。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

  (二)规范实施屠宰检疫。驻厂检疫人员要对入厂动物实行严格检查,对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佩戴有畜禽标识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准予入厂,待宰生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小时。严禁疫区、“瘦肉精”高发区、病死和活体重少于80公斤的生猪入厂。按程序严格实施屠宰同步检疫,屠宰同步检疫率达100%,把好屠宰同步检疫关和产品出证出厂关,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病害肉类流入市场。

  (三)严格流通环节监督。各区要对集贸市场、冷库、超市、专卖店等重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场所,严格实行查证验物工作,根据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量,合理配置检疫人员,加强检疫监督,坚持持证运输、索证进场、凭证交易,督促指导动物产品经营企业健全购销台帐登记制度,对每批动物产品来源的生产企业、日期、数量、业主姓名、检疫证号、联系方式等基础数据进行详细登记,实行票证保全2年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四)禁止本市奶牛调运出省。根据有关精神,为了抓好奶牛疫病防控工作,2009年12月31日之前,禁止市内奶牛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鲜奶调运出省,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动物检疫站)不得出具出境运输检疫证明。

  (五)严格活禽经营场所监管。各区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活禽交易场所实行持证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活禽宰杀区域要实行封闭管理,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清洗、消毒。对病死禽、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消毒台帐。休市期间,要严格监督市场经营主体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和消毒。

  三、强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监管

  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帐、专库、专责管理,严格领取、发放、使用、回收和处理的记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严禁异地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维护动物产品安全溯源追踪秩序。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要加强检疫队伍的管理,对违反《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十不准》、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不按规程实施检疫、只收费不检疫、异地出具检疫证明、买卖检疫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市动监所将组织专班开展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检疫人员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触犯刑法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26)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