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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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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1:10:08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280
核心提示: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09〕2号)等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9〕91号
发布日期 2009-06-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51号)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浙食安委〔2009〕2号)等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强化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两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顿,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机制基本建立,企业及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整顿任务和工作措施

  重点就以下七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一)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继续按照《温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切实整治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1.严格生鲜乳收购的管理,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生鲜乳收购单位检查率达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2.整顿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和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渔药等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隐性成分行为。开展对生产经营假劣过期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清查行动。3.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在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加大饲料产品检测力度,饲料产品的监测合格率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4.规范农资市场。强化农资市场准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100%。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促使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5.强化水产品监管。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清理工作,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督查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6.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行为,促使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的抽检合格率在98%以上。7.加强监测抽检。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大力开展水产品药残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监督抽检,加大对蔬菜、水果和茶叶中农药残留,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和监测力度,确保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8.全面推进小农资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继续深入整治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辖区内的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基本建成农村农资市场监管网络,建立健全农资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整治,农资经营主体基本规范,农资质量明显提高,基本建立农资进销台帐和制度上墙,农资消费安全得到保障。

  (三)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2.深入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解决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3.进一步明确基本规范和要求,全面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治和规范,继续推进食品小企业小作坊整合提升。4.加强证后监管,深化分类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召回制度和添加物质申报制度,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5.全面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红黑榜”制度,公布和淘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企业。6.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进出口食品信息通报机制。探索建立出口食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原料基地备案和添加剂备案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监控与把关,全面落实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大排查”活动和为出口食品企业排忧解难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食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大力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为主体、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为支撑、以检验检疫的执法把关为保障的出口食品区域化管理体系。

  (四)食品流通环节。1.全面清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2.全面推行“一票通”制,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继续完善并落实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信息公示等制度。3.全面推进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的整顿和规范,充分发挥试点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小食杂店、小菜场改造提升。引导农村食杂店向“万村放心店”工程的示范店转化提升,全市农村小菜场70%的主办单位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经营,引导农村小菜场按照“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4.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秩序的整治与规范,加大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和小食杂店等的监管力度,食品经营主体统一配送率达50%以上,切实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农村市场。5.完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食品经营者自律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餐饮消费环节。1.加强餐饮单位溯源监管。落实原料索证索票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2.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以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以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餐具和食品清洗消毒以及温度、时间的控制等作为重点环节,集中力量加强规范管理,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全面推进小餐饮整治规范,通过整治使70%的小餐饮达到《浙江省小餐饮整治基本卫生要求(试行)》有关规定。3.大力推进餐饮服务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继续对学校食堂、宾馆饭店等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五常法”管理,全面推行卫生信息公示,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4.做好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保障工作,开展对旅游景区、农家乐、大众饮食街、大排档等重点区域公共餐饮的专项整治。5.加强对农村家庭聚餐的食品卫生指导和规范,全面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完善聚餐申报及卫生指导工作。

  (六)畜禽屠宰。1.开展屠宰场清理整顿。组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加快屠宰场的整合提高,推动屠宰企业全面改造升级。2.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进一步落实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健全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可追溯制度。3.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注水肉及病死病害猪(牛、羊)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确保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县城区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90%以上。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

  (七)保健食品。1.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品市场准入,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2.开展违法宣传保健食品的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日常监管,加大监测力度,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行为,严厉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和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整顿工作负总责,把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整顿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督查和考核,逐级落实各项任务和责任,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整顿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监督抽查,相互通报情况,提高监管效率。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整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我市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之前,仍由卫生部门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保障。加大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频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做好食品安全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坚持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面向全民和“五进”、“三贴近”的原则,大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措施、进展、成效,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企业的遵纪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工作步骤

  本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至6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精神,并结合实际,对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每项整顿任务和时间安排,及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并结合2009年、2010年的年度工作安排,有效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阶段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考评阶段(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底)。为确保食品安全整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两年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情况,并于2010年11月前将总结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
 

 地区: 浙江 
 标签: 工作要点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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