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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通告(永政函〔200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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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03:15:10  来源:永顺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7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永顺县人民政府
永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永政函〔2003〕221号
发布日期 2003-08-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切实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自来水公司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垃圾、废渣;

  (三)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装卸垃圾、粪便;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禁止捕捞、停靠船只排筏、人工养殖、放养家禽。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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