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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十财办发[2008]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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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11:22:42  来源:湖北省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146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08年3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大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力度,打造畜产品有机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郧阳黑猪种猪补助和品牌开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十财办发[2008]140号
发布日期 2008-08-13 生效日期 2008-08-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财政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促进武当有机猪产业发展,现将《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畜牧兽医局   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2008年33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加大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力度,打造畜产品有机品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郧阳黑猪种猪补助和品牌开发。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示范区(每个县市区3-5个集中连片的乡镇)。

  第三条 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郧阳黑猪种猪引种和饲养补助、武当有机猪品牌开发补助。

  第四条 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扶持项目

  (一)引进郧阳黑猪种公猪给予一次性引种补助。

  (二)饲养郧阳黑猪种公母猪每年给予饲养补助。

  (三)武当有机猪认证、商标注册、品牌宣传及品牌开发管理等项目补助。

  第五条 郧阳黑猪种猪补助对象确认

  (一)享受郧阳黑猪种猪补助的饲养户,其引进并饲养的种猪应符合品种质量标准。品种以郧阳黑猪为主,以太湖猪、清平猪、内江猪等国内优良黑猪品种为辅。

  (二)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享受郧阳黑猪种公猪引种补助的养殖户引进的种公猪进行品种质量鉴定,符合品种质量标准的,予以挂牌确认;负责对享受郧阳黑猪种公母猪饲养补助的所有种猪登记造册并建立耳号和档案。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根据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规划和财政支农资金计划,确定并调整当年种猪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008年补助标准为:

  (一)引进郧阳黑猪种公猪每头一次性补助500元。

  (二)饲养郧阳黑猪成年种公猪每头每年补助300元,饲养能繁母猪每头每年补助100元。

  (三)武当有机猪认证、商标注册、品牌宣传及品牌开发管理等项目补助标准,由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查确定。

  第七条 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年度申报日期为11月10日至31日。

  (二)申请郧阳黑猪种猪补助资金的养殖户向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郧阳黑猪种猪饲养数量等资料,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填写《郧阳黑猪种公猪引种补助申报表》和《郧阳黑猪种公猪和能繁母猪补助申报表》,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三)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养殖户要出具购种发票、种畜系谱档案、鉴定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向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申请郧阳黑猪种猪补助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郧阳黑猪种猪补助资金的乡镇进行抽查,核实无误后,对全市郧阳黑猪种猪补助项目审核汇总,提出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武当有机猪认证、商标注册、品牌宣传及品牌开发管理等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拨付

  (一)郧阳黑猪种猪补助资金补助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联合行文下达。

  (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程序,12月31日前将郧阳黑猪种猪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发放到养殖户。

  (三)市财政局将武当有机猪认证、商标注册、品牌宣传及品牌开发管理等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畜牧兽医局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 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管理

  (一)有关单位要确保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建立郧阳黑猪种猪养殖户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年终将武当有机猪产业开发建设情况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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