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健全规范、统一、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现行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由于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革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畜牧业经济管理、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畜牧科技推广能力,促进畜牧业稳定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科学、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全面发展。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十堰市畜牧局更名为十堰市畜牧兽医局(挂"十堰市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由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调整为政府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承担全市畜牧兽医及动物防疫的行政管理职能。
县(市区)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挂同级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
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质量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标准、产业政策、重大科技技术攻关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动物寄生虫病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和畜禽产品加工产业化发展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管理、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负责草地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畜牧兽医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落实与使用;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科技教育、科技攻关和职业技术鉴定的管理;负责畜牧兽医行业的政务、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管理和统计、宣传工作;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五)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撤销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十堰市兽药监察所)、十堰市动物检疫站,将原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十堰市兽药监察所)和十堰市动物检疫站的人员整体合并组建设立十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挂"十堰市动物检疫站"牌子),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县(市区)撤销兽医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站,统一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及饲料行业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堰市城区动物防疫监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由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城区动物屠宰及运输检疫、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六)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撤销十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十堰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将原十堰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和十堰市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人员整体合并组建设立十堰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十堰市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赋予兽医技术支持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能,副县级事业单位,归口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县(市区)撤销畜牧兽医工作站、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统一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挂"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赋予兽医技术支持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能,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防疫、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寄生虫病的查、治、灭、管、防等重大技术措施的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
十堰市城区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承担动物疫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监测任务,相应工作由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七)建立健全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撤销十堰市畜禽品种改良站、十堰市饲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将原十堰市畜禽品种改良站和十堰市饲料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的人员整体合并组建设立十堰市畜牧技术推广站,赋予畜牧技术推广职能,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十堰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县(市区)撤销畜禽品种改良站、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畜牧技术推广站,赋予畜牧技术推广职能,副科级事业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推广;负责畜禽品种资源的调查、监测;负责重大畜牧科技进步措施的实施。负责畜产品加工技术的推广;负责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及农民技术培训。
(八)切实抓好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乡镇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省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用于畜牧兽医公益性服务事业的比例不低于40%,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抵扣和挪用。要按有关规定迅速落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全额事业编制,确保事业经费足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派驻人员要迅速到岗履行职责。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拟定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培训动物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应用。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
切实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要聘用1名动物防疫员,财政每年对每名动物防疫员的补助经费不低于6000元,从省级财政"以钱养事"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的动物防疫资金中列支。
四、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九)科学定编定岗,提高人员素质。合理制定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工作需要。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新增人员或出现空缺岗位需补充人员,一律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或按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
(十)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特别是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资金及时到位。要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十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具体办法按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二)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加强人员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三)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技术推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确保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十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畜牧兽医机构的设备、条件,抓好各类兽医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建设,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水平认证、认可。要按照全国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认真组织实施。要抓好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动物疫病诊断、防疫检疫、疫苗冷藏及交通设备,提高动物防疫质量。
六、切实加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畜牧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为加强市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畜牧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十六)各县(市区)要尽快拟定本地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力争于12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