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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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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11:38:47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57
核心提示: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7〕3号
发布日期 2007-01-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畜牧业经济管理、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畜牧科技推广能力,促进畜牧业稳定协调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建立科学、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动物卫生工作和畜牧业全面发展。

  二、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省畜牧和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合设,湖北省畜牧局更名为湖北省畜牧兽医局(挂“湖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畜牧兽医及动物防疫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州、县在原有畜牧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市、州、县畜牧兽医局(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为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各级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质量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畜牧、草地、兽医、饲料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标准、产业政策、重大科技技术攻关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动物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产品安全和畜禽产品加工产业化发展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管理、保护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负责草地保护、建设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提出畜牧兽医行业投资计划建议、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畜牧兽医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落实与使用;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科技教育、科技攻关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负责畜牧兽医行业的政务、经济、技术、市场信息管理和统计、宣传工作。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四)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撤销湖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设立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挂“湖北省动物检疫站”牌子)。各市、州、县撤销兽医卫生监督所,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及饲料行业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撤销湖北省兽疫防治站,设立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赋予兽医技术支持职能。各市、州、县撤销兽疫防治站,统一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血吸虫病和畜禽寄生虫病的查、治、灭、管、防等重大技术措施的实施;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与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工作。

  (六)建立健全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撤销湖北省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设立湖北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挂“湖北省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牌子),赋予畜牧技术推广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能。各市、州、县撤销家畜改良站,统一设立×××畜牧技术推广站。各级畜牧技术推广站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畜禽品种改良及良种推广;负责畜禽品种资源的调查、监测;负责重大畜牧科技进步措施实施;负责畜产品加工技术的推广;负责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及农民技术培训。

  (七)切实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乡镇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落实省级财政的“以钱养事”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抵扣和挪用。县级财政要按照每个农户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畜牧防疫经费。尽快落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乡镇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派驻乡镇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的计划,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畜禽饲料安全使用的指导;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服务。

  三、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

  (八)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本地区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的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

  (九)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畜牧技术推广站等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或聘用。凡出现空缺岗位,按照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

  (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

  (十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四、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二)建立科学、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饲料、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项目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达到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水平认证、认可。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畜牧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各级编制部门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尽快拟订本地区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全省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要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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