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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用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的通告(溆政函〔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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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4 10:13:07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13
核心提示:  2011年3月16日,市面上谣传食用盐供应紧张,造成居民恐慌,导致我县部分食盐零售点出现抢购囤积现象。为加强食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溆浦县人民政府
溆浦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溆政函〔2011〕19号
发布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2011年3月16日,市面上谣传食用盐供应紧张,造成居民恐慌,导致我县部分食盐零售点出现抢购囤积现象。为加强食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国食用盐供大于求。目前全国食用盐供大于求,且食用盐品种以井矿盐为主,不存在食用盐短缺的问题。我县各类小包装碘盐库存充足,货源组织渠道顺畅,能够保障全县各类盐产品近3个月的正常供应,全县居民勿须恐慌。

  二、食用盐价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用盐属国家定价产品,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涨价。现我县盐业部门已启动紧急预案,调度库存食用盐入市,全县居民不必抢购。请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传,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买。

  三、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货涨价等行为。县商务、物价、工商、盐业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用盐囤货涨价行为。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者,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的规定,将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造谣言引发市民恐慌、市场混乱的违法行为。

  四、 广大市民不要轻信谣言,并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物价:3323749    盐务:3326777    工商:3322326    公安:110

  特此通告。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零售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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