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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北商发〔20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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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16:39:01  来源:北湖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7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郴州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商务局、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州市北湖区畜牧水产局、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局、郴州市工商局北湖分局、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郴州市北湖区商务局、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州市北湖区畜牧水产局、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局、郴州市工商局北湖分局、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发布文号 北商发〔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湘商运调〔2009〕3号)和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区商务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北湖区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郴州市北湖区商务局 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郴州市北湖区畜牧水产局 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局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湖分局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商务部、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和《郴州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统一协调,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努力完成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理清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重点攻坚。要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层层落实责任。

  (三)协调配合。各部门要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严格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二、整治目标

  巩固去年开展的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区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下,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通过专项整治,力求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生猪进屠宰场前产地检疫率100%;

  (二)调运的生猪耳标佩带及持证(检疫证)100%;

  (三)病死猪病害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100%实行定点屠宰许可或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五)肉制品加工企业100%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六)定点屠宰率实现100%;

  (七)屠宰企业100%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及有关证件;

  (八)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实现同步检疫;

  (九)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

  (十)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十一)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食品进货台账;

  (十二)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公示检疫证明,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工作职责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工作分工

  1、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3、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实行驻场检疫,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动物检疫证明,屠宰过程中要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发现不执行相关的规定,要按照《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重大案件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猪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集贸市场猪肉销售摊点、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账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依法打击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6、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和变质猪肉等流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所辖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制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食品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麻痹和消级厌战情绪,时刻绷紧猪肉质量安全这根弦,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打一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肉病害猪肉非法交易、维护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攻坚战。

  (二)区商务、公安、畜牧水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调度下,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等方式,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要通过专项整治,建立部门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25日前,区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及动员部署,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制定和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

  (二)检查整改阶段: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4月底,开展对生猪养殖、调运、屠宰、批发、加工、零售、消费等产、销全过程检查;严查生猪和猪肉市场准入、检疫、交易和退市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处取缔非定点屠宰窝点;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病死猪病害猪肉、注水猪肉和含有“瘦肉精”残留猪肉等违法行为;各部门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要曝光一批严重违法犯罪典型。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5月。各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自纠,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肯定,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要通过这次整治行动建立和完善专项工作机制。区里将在适当时候组织联合督查组进行检查,并将迎接市、省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合督查。

  六、信息报送

  (一)请各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于2009年2月25日前传真至区商务局。

  (二)各部门要综合本部门的整治工作情况,在3月底和4月底分两次将阶段性专项整治成果和有关整改情况报区商务局。

  (三)5月10日前,请各部门将为期半年的整治工作汇总情况报区商务局,以便综合全区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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