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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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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2 02:09:11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70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4-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食品安全法,深刻领会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三、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好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测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做好各监管环节的衔接,密切配合,不留监管缝隙和空白。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四、抓紧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对国家尚未制定具体标准的食品,要及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或内容,要及时提出废止或修订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要不断健全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努力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法制环境。

  五、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专项整治工作。通过集中整顿,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四月十八日

 地区: 湖北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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