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奥运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成果,健全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结合实际,本着科学、简便、实用的原则,调整原执行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单位,从10月15日起,在索取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主体资格证明时,只需索取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不再同时索取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重新索取或核对一次。
二、实现计算机管理食品的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连锁超市(不含收款用电脑),只需索证索票,可不记进货台账。
三、连锁(加盟)超市,只要能从其总店提供的《食品配送单》上调取或查找出食品购进来源的,不要求索证索票;但自行购进的食品,仍须索证索票。连锁(加盟)总店负责索证索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不具备计算机管理食品条件的超市、食品店,在每次购进食品时,可采取“台账索引、票据粘贴”的形式进行索票和记进货台账。即:票据项目栏内记载多种食品的,可在进货台账上只记载票据上的第一种食品,并将票据对应粘贴在进货台账上。
五、票据索取不规范或无票据购进食品的超市、食品店,必须索票并同时完整、详细记进货台账。
六、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按单品索取食品质量证明的进口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仍要按食品批次向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索取主体资格证明、食品报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食品进(销)货票据须一式两份(加盖印章),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与食品经营单位在每次食品交易时各留存一份。
八、食品批发市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食品经营单位提供食品时,无论数量多少,均应向食品经营单位提供食品进(销)货票据(加盖印章)。
九、索证索票采取上索一方原则,不用同时向食品生产商、供应商或代理商分别索取票证。
十、食品经营单位按照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对票据采取不同的保管期限。保质期在7日以内的,票据保存期为一个月;保质期在1个月以内的,票据保存期为6个月;保质期在6个月以内的,票据保存期为1年;保质期在1年以上的,票据保存期为2年。如在一张票据上记载多种不同保质期的食品,该票据保存期限以其中保质期最长的食品为准。票据保存期限从购进食品之日起计算。
十一、凡向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单位送货的本市或外埠食品生产商或供应商(代理商),应到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所,办理食品流动送货车的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后,方可向食品经营单位供应食品。从2008年12月10日起,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未办理食品流动送货车登记备案手续,无《食品流动送货车》标志牌的食品流动送货车,食品经营单位应拒绝采购其食品。
十二、本规范自二○○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