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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杭卫发〔20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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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1 01:17:4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63
核心提示: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级相关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浙卫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11〕42号
发布日期 2011-0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市级相关医疗单位: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职能的通知》(浙卫发〔2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高度重视本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告职能的调整工作,认真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间的职能交接和资料移交工作,确保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此次职责对接工作,卫生监督所要将本辖区2010年的食物中毒事故分析总结、信息报告的有关文书、表单以及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流程规范等资料移交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资料接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职责,指导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处置。

  三、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信息报告,发现可疑线索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事故报告 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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