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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洛政办〔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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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1:09:09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0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发布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1-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务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在全市集中开展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100%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物和滥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物和滥用抗生素、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城市区及所辖县(市)、吉利区城区所有农贸市场、超市、量贩、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厂(场);城市区、各县(市)及吉利区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完成本辖区各项整治目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县(市、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组织公安、畜牧、工商、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开展对城市区生猪肉品专项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市畜牧局:负责制订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猪肉餐饮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工商局:负责制订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猪肉制品等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三)企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疫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生猪肉品,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生猪肉品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由市委常委、统战部长胡广坤为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乔文祥、市商务局局长曾丹梅为副召集人,市商务局、公安局、卫生局、畜牧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洛阳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切实做到步调一致、上下“一盘棋”。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并对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进行检查;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集贸市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餐馆、学校和工地食堂等。
 
  (三)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养殖、屠宰、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或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专项整治行动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着力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做到标本兼治。养殖环节要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要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五)完善制度,促进工作。一是建立联席会议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工作例会,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动态,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三是建立统计报送制度。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每月汇总填报一次《洛阳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表》,于次月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四是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向新闻媒体提供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宣传整治成效。对整治中的典型案例,新闻媒体要及时曝光。
 
  四、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10日至1月31日)。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本辖区、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前期动员、部署、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2011年2月1日至2月28日)。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辖区、本系统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生产经营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各地区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电话:63922962,邮箱:lysswj808@163.com)。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组织回访,5月31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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