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09〕68号)

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绥政办发〔2009〕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0:11:20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9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卫法监发〔2009〕18号)精神及邵阳市卫生局、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会议纪要》(邵卫发〔2009〕90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部门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绥政办发〔2009〕68号
发布日期 2009-08-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根据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湘卫法监发〔2009〕18号)精神及邵阳市卫生局、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会议纪要》(邵卫发〔2009〕90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部门职能调整到位之前餐饮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便于上下工作联系,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能,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

  二、依法严格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许可工作

  (一)全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颁发工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已受理的符合要求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交县卫生监督所,并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审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三)县卫生监督所在接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精神,根据审查意见,对现场审查通过的,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材料或现场审查未通过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退交申请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按照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对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再组织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评审工作。

  三、切实加强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对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在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到位之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精神,指派工作人员参与卫生监督机构实施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安全整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派参与工作人员不在现场审查和执法文书上签字)。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有违法行为的,由卫生监督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文书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文书,取证材料须制作备份件,副本(每页加盖确认印章)留卫生监督机构存档,正本与行政处罚文书一并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行政处罚的,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在三日内交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送达管理相对人;不同意行政处罚的,书面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涉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答复和应诉,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执法经费和罚没款仍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收缴。

  (二)对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和保健食品需要进行抽样检验的,卫生监督机构将所抽样品继续送公共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经费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监督机构报请县财政解决。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重要节会需食品安全保障时,由卫生部门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饮食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做好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二)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和专门队伍,充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监督力量。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安排,在县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改革创新,促进职能转变,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负责制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新产品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等职能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加强考核评估,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机构改革过渡期间的餐饮环节、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加强工作信息的互通,形成合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了解餐饮环节,保健食品情况,尽快熟悉和适应餐饮环节、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1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