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行为,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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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食药监法〔2009〕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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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11-12 | 生效日期 | 2009-11-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4-01-30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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