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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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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09:08:00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3873
核心提示: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1]1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1-03-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专题报道《“健美猪”真相》,反映“瘦肉精”监管存在的有关问题。其中,也反映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违规监管等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专项整顿行动,摸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情况以及执法人员数量、性质、专业、学历等基本情况。对编制内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严格考核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和竞争上岗制度。要健全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做到奖优罚劣、能进能出。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不断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二、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各项程序。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是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我部颁布的一系列动物检疫规程要求,加强对动物检疫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立,保证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有效实施。要规范产地检疫工作,对出栏动物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切实掌握动物免疫、耳标佩戴以及当地疫情、疫病日常监测数据等方面情况,严禁不符合检疫规定的动物出栏、出场(户)。要规范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查验进入屠宰场动物的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情况,严格进行动物宰前健康检查,做好屠宰动物的同步检疫。必要时,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要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只收费不检疫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各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定期开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理,绝不姑息。要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死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发现病死动物,要严格监督畜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车辆,要严格查证验物,依法查处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保证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正常运输。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职责,明确屠宰企业动物产品安全责任,构建“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
 
  四、切实强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的法律凭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实行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完善领用发放记录,做好电子化管理。证章标志印刷企业不得将各类证章标志发放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杜绝买卖、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特别要加强与编制、财政、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提供根本保障。要加强与商务、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区域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舆论引导和对外宣传,有效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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