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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考核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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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8 08:57:52  来源:河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2585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屠宰管理水平,推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客观公正评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5-06 生效日期 2010-05-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屠宰管理水平,现将《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生猪屠宰管理,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屠宰管理水平,推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客观公正评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评定原则、对象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指标量化考核方法,对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生猪(畜禽)屠宰管理政策,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认真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屠宰管理工作创新取得的实绩进行综合考评,客观地反映各省辖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考核评定对象为各省辖市商务局畜禽(生猪)屠宰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评定内容及办法
 
  第四条 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政府《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定点屠宰厂点布局合理,屠宰市场秩序良好,群众满意。本项指标分值计10分。
 
  第五条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到位。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符合规划,厂(场)点建设符合卫生环保安全标准,设施设备齐全,操作规范,制度健全,生猪检疫、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达到100%;肉品出厂证章齐全,合格率达100%;无屠宰注水、病害猪现象。本项指标分值计20分。
 
  第六条 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得力。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联动机制,经常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积极侦破查处重大案件。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猪等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畅通,问题查处及时迅速,有结果,有记录。本项指标分值计20分。
 
  第七条 生猪屠宰管理基础工作(共30分):
 
  (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入当年重点工作之一;管理执法机构健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当地管理工作相适应;办公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二)屠宰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无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三)掌握了解本辖区生猪(畜禽)屠宰工作情况,积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认真及时完成上级单位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四)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生猪屠宰工作发生的重大事件和肉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弄虚作假,不隐瞒不报。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五)每月按时统计汇总上报本辖区生猪屠宰量统计报表,数字准确、及时,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六)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和核实工作,按时上报本辖区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数字的统计汇总。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第八条 食品安全工作(共20分)
 
  (一)严格肉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全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三)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无省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或对报道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消除影响。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四)屠宰管理工作得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本项指标分值计5分。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九条 省商务厅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条 省商务厅在落实生猪屠宰有关政策方面,将优先支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由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先进单位依据量化指标分值进行汇总后评选。
 
  第十三条 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不力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取消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生猪屠宰与瘦肉精监管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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