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保证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自治区储备质量标准的新粮替换指定库存的自治区级储备粮。
第三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制,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五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年限为依据,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标准。根据储存年限和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未达到储存规定年限而不宜存的储备粮,轮换后相应扣减轮换费用;对宜存的储备粮,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并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储备粮,应当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且为宜存的储备粮,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经批准也可进行轮换。
第六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前应当进行品质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关于粮油储存品质判定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轮换计划完成后,由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轮入粮食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第七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稻谷为2至3年;小麦为3至5年;玉米为2至3年;豆类为1至2年;食油为1至2年。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八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
第九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批准。
第十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会同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下达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负责审核和批准承储企业在下达轮换计划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拨轮换费用补贴的轮换。
(三)负责对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自治区级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本办法确定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和轮换计划及时拨付轮换费用,协同自治区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提供轮换贷款,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并协同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轮换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自治区级储备粮质量的定期检查、抽查和品质认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质量检查结果、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三)根据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辖区内承储企业认真实施,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汇总辖区内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产地、价位、储存年限、出入库时间、质量档案、轮换费用收支、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协助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储企业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轮换台帐必须准确反映储备粮存储现状,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轮出轮入情况,在轮换结束后15日内报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权限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须按规定对本库点储存的自治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所在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三)按时完成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共同下达的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四)按规定建立、登录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油合同及凭据),并在轮换结束10日内报所在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五)对本企业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资金、费用和价差
第十六条 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确定,轮出、轮入品种的成交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采用“先购后销”和“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承储企业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承储企业根据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共同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无规定的,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贷款。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自治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进入轮换企业当期盈亏。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