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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局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常武卫字〔200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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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6 13:01:31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局  浏览次数:1796
核心提示: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2009年卫监1号行动),我局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检查暨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局
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局
发布文号 常武卫字〔2008〕50号
发布日期 2008-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乡镇公卫办:   现将《常德市武陵区卫生局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环节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2009年卫监1号行动),我局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执法检查暨打击餐饮行业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餐饮消费环节“打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谢明阳局长任组长,彭永龙任副组长,吴忠平、于奎、局防保股、各乡镇公卫办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餐饮消费环节“打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防保股,负责“打非”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单位应成立与之对应的“打非”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与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动,按法定职责落实好食品餐饮消费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环节监管的责任,确保“打非”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行动时间:自2008年12月12日至2009年4月10日,以      区卫生监督所为主体,乡镇公卫办、区疾控中心监测检验科室积极参加,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上下联动,全面开展2009年“卫监1号行动”。

  检查对象: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检查区管辖范围内为承办节庆大型聚餐和“年夜饭”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小型餐饮门店及建筑工地食堂。

  行动内容:执法检查餐饮单位企业餐(炊)具消毒设施是否正常使用,餐(饮)具是否严格消毒;猪肉、食品添加剂等原辅料材料索证和台帐建立情况,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环节;食品、肉食品加工卫生状况;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储存情况;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及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乳制品、肉类食品、保健食品、调味品等重点食品卫生状况;执法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经营含有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

  整个“卫监1号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餐饮消费和食品卫生许可环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一是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向承办节庆日大型聚餐和“年夜饭”的餐饮单位、学校食堂、旅游景区(点)餐饮单位、小型餐饮门店送达告知书。召开餐饮单位企业负责人会议,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区卫生局7267357,区卫生监督所7896015),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三是按照卫生部门的职责,在食品餐饮消费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四是要按照卫生部门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组织卫生监督与疾控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区卫监所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五是各地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一是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二是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三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长效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二是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三是要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四是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将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分解到个人。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要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食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沟通,督查评估

  各责任参与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上报专项行动信息(区卫生局联系人陈毅,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学军),每周三下班前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包括餐饮单位送达告知书、召开餐饮单位负责人会议、检查单位、责令整改单位和立案查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和报道等情况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区卫生监督所,区卫生监督所星期四上午前将汇总情况报送局防保股。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要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性总结,2009年3月15日之前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2009年4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

  附件:

  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2、   湖南省2009年“卫监1号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doc
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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