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制度(江政办发〔2009〕33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制度(江政办发〔2009〕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15:05:28  来源: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7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各项目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各项目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发布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政办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 2009-03-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烟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加强我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各项目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各项目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管护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区域内所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烟基项目)的建后管护,包括2005年前各乡镇由烟草部门投资建成的烟基项目和2005年后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补贴资金建成的烟基项目。具体项目包括:沟渠、小塘坝、水池、水窖、管网、机井、提灌站、田间机耕路、密集型烤房和普改密烤房等。

  第二条  烟基项目建后管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以烟叶养工程”的管护目标。

  第三条  各项目所在乡镇及烟草部门为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监督单位,负责对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烟基项目产权归属所在地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属烟农自建的水池、水窖等烟基项目,产权归属烟农;由烟草部门投资,村民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部分自筹建设的烟田水利设施和密集型烤房,产权归属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永州市烟草公司江华分公司与项目所在乡镇、村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

  第五条  项目规模小、只涉及一个村委会的项目,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集体烟基项目工程,项目受益村村委会为直接管护责任单位,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成立管护小组进行管护,也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委托承包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六条  项目规模大、跨村的项目,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直接管护责任单位,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成立管护队伍进行管护,并制定烟基项目管护实施方案,建立管护制度。

  第七条  烟农自建的水池、水窖、管网、密集型烤房等项目,烟农为该项目管护主体自行管护,做好管网、水池的清淤、保养、清洁和烤房的维修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乡镇、村也可因地制宜将建好的烟基项目租赁管护,由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管护小组与承包户或租赁人签订承包合同,通过承包或租赁经营、以养代管等多种形式,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尽可能减轻烟农的经济和劳务负担。

  第九条  烟基项目管护的范围及标准

  (一)管护范围

  1、渠道工程:沟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0.5m范围,排洪渠沿沟帮外轮廓线以外1m范围;

  2、小塘坝工程:蓄水区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范围,拦河,坝端两岸各1m以内;

  3、水池、水窖工程:池、窖边线外1m范围;

  4、管网工程:网线两侧0.2m范围和灌桩周围0.3m范围;

  5、提灌站、机井:建筑物轮廓线外2m范围;

  6、道路、桥梁:两侧1m范围。

  7、烤房:单座建设的烤房轮廓线外1m范围;以烤房群建设的为建设用地边界线外2m范围。

  (二)管护标准

  项目管护设施要定期检查,管护工作要及时到位,确保各项烟基项目完好,正常运行,同时还需保证各项目竣工标识牌完整无损。各项目管护须达到以下标准:

  1、渠道、小塘坝工程:渠体管护良好、无受损或有受损但已及时修复;灌水口、出水口、泄洪口等无堵塞,渠道内无垃圾、淤积物、杂草等,水流运行顺畅;小塘坝体清洁、无杂草、杂物;坝体无裂缝,对坝面磨损、冲刷、风化等能及时进行修复;渠系、塘坝控制闸门启闭灵活。

  2、管网工程:管道畅通、无漏水;控制闸阀启闭灵活,地埋管道的阀门井中无积水,管道的裸露部分完好无损。

  3、水池、水坝窖工程:周边无杂草,蓄水良好,池底无淤泥、杂物。

  4、道路、桥梁:路面、桥面无堆积物,路面平整,两旁无杂草,栏杆无生锈;安全警示牌、限重标识完好。

  5、烤房:保持清洁卫生,用电线路正常,通风口畅通,备用电源能正常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所在乡镇要加强对烟基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从乡镇、村抽调人员组成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小组,并制定具体的烟基项目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和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小组成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担任。被选中的管护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户利益着想,在保证项目工程完好、正常使用的基础上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一条  健全项目管护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各受益乡镇、村要坚持做到“一查、三管、四护”。“一查”,即定期进行巡查,保证做到沟渠不堵塞、杂草无遮掩、路面无坑凹、耕地不侵占、桥坝不损坏。“三管”,即管人、管机械、管牲畜。“四护”,即护边,做到沟边、渠边、塘坝边等不跨塌;护安全,做到水池、水渠等项目有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识;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做到水池、水渠、塘坝不受污染;护畅通,做到沟渠、管网、机耕路、烤房等不淤、不堵、不渗漏。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项目管护情况督促检查,乡镇与烟草部门要督促受益村落实项目管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烟田保护区内的烟基建设项目工程和附属设施,严厉打击破坏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行为。凡损坏烟基项目设施的,应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烟基项目设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落实项目管护责任,把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受益村委会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养护,乡镇、村要与管护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承包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对管护人员制定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包括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的“五定”责任。同时项目所在乡镇、村每年要组织发动项目区群众进行夏修和冬修,进行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特别是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后,要及时组织群众维护损毁水利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损坏的机耕路面和损坏的烟叶调剂设施,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烟田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的有关规定,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五条  落实项目管护资金。项目所在乡镇、村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保证管护人员和维修经费足额到位。按照县、乡镇、村各负责一点的原则,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从2008年度起县政府除了从烟叶税中提取2%左右的资金作为下年度烟基项目管护基金,各乡镇、村要从烟叶税返回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的管护经费。其中县政府提取2%左右的烟基工程管护基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帐、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管护经费要全部用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的维修及管护人员的费用开支,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管护资金使用由各乡镇申请,经县烟基办、县烤烟办或县烟草部门核实后,再由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下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每年3月份由县烟草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管护情况考核小组,对各地年度管护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优良:能按上级要求出色完成管护任务,未发现一处管护工作达不到要求,所有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生人为损坏事件、未发生水事纠纷,管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公开,管护人员能按要求履行职责。

  2、合格:基本能按要求对各项目进行管护,项目能正常使用,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公开。

  3、不合格:在检查中发现三处以上管护工作达不到要求或存在挤占管护资金现象。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今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立项申报及所有烟草部门扶持资格:

  1、没有按本制度的要求落实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护经费的;

  2、未制定项目管护措施,项目管护人员未落实的;

  3、管护范围内的农田渠道、路面、桥、坝等建筑设施出现损坏未及时修补,尤其是田间道路损毁严重和沟渠杂草丛生,工程管护较差的;

  4、年度管护情况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凡属江华瑶族自治县烟田保护区内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所在乡镇、村,须遵守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江华瑶族自治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区: 湖南 
 标签: 设施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