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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通知(山政发[200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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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5 08:56:38  来源: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大、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政协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将畜产品安全问题作为当前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内容。县政府已成立由向前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药监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畜产品安全监管不力的部门,县政府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如经检查发现仍有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
发布单位
衡山县人民政府
衡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山政发[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6-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属驻衡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养殖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但目前有的地方在饲料生产和生猪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猪等畜产品中残留,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畜产品市场的开拓和农民收入增加。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饲料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将畜产品安全问题作为当前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把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列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内容。县政府已成立由向前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药监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品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畜产品安全监管不力的部门,县政府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如经检查发现仍有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将停止生猪等畜产品外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畜产品质量监控。县政府将增加投入,加强饲料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县饲料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负责。县畜牧局要尽快添置液相色普仪,气相色普仪等仪器设备,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完善检测手段。检查、督促和行政执法以畜牧部门为主。凡进入市场的畜禽水产品必须来自确定的安全生产区,接受畜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要加强对畜产品和饲料安全的监控,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抽样频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三、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全县将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打击活动,我县在2006年6月份和国庆节、2007年元旦节前后将组织重点抽查,联合行动小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畜牧水产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工商、药监、公安等部门,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猪饲养场(户),贩运商和屠宰户进行检查,坚决铲除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窝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把住检疫关,凡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禁止出厂(场),禁止销售,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饲养者、贩运商或屠宰户承担。严禁转手变卖动物检验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准进入定点屠宰场。各贩运商和定点屠宰场不得收购屠宰饲喂“瘦肉精”的生猪。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要将突击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彻底解决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问题。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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