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川口、岐山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粮食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国办发[2008]15号)和市粮食局等4家《关于下达市县储备粮规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市粮调联[2009]4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县县级储备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粮数量、品种及收购价格
为了便于粮食储存、保管,县级储备粮品种为国家标准三等以上的新早籼稻谷,数量为5000吨,收购价格按照市场行情,以实际入库的均价核算,计入成本,收购费用按每吨50元(指收购环节发生的费用,包括整晒费、入库费、搬卸费等)由农发行发放贷款,一并进入收购成本。储备粮粮权属县政府。
二、储粮地点
按照“管理规范、交通便利、设施先进、储粮安全”的原则,县政府委托衡南江口湖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储存2450吨,衡南县军粮供应管理站储存1550吨,衡南车江湖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储存1000吨。2008年县人民政府建立的5000吨县级储备粮同时取消。
三、储备粮的收购资金及费用标准
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管理办法》,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贷款本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全额提供。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执行,保管费按每年80元/吨,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县财政按季拨付到收储企业,季末到位。储备期间所有费用开支列入县财政预算,取消时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
四、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承储单位根据县粮食局、财政局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早籼稻。轮换从新粮入库的第二年开始,按实际库存总量,每年轮换三分之一,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按140元/吨计付。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五、储备粮的损失损耗
县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按照《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1%,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0.15%;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0.2%(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内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全部负责。
六、储备粮的要求
为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绝对安全,承储单位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级储备粮财务专账和实物台帐,做到购得进、调得动、轮得出,只负责粮食收购和保管,但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要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实行全程监督,并制订《衡南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与承储单位签订好《县级储备粮存储合同》,共同下达轮换计划及费用结算,保证粮食绝对安全。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