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4 16:38:34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824
核心提示:  继续优化烟叶生产布局。烟叶生产布局要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满足省内烟草工业的原料需要。按照“计划种植、总量控制、市场导向、订单农业、优化布局、扶优扶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配置全省烟叶资源。要按照现代烟草农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稳定提升产烟老区,科学规划建设烟叶新区,逐步实现规模种植。2009年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仍由省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再下达到县市区。计划分解要向重点产烟县市区倾斜。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 2008-12-2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夯实烟叶发展基础,加快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烟叶生产购销政策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烟叶生产布局。烟叶生产布局要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满足省内烟草工业的原料需要。按照“计划种植、总量控制、市场导向、订单农业、优化布局、扶优扶强”的原则,进一步优化配置全省烟叶资源。要按照现代烟草农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稳定提升产烟老区,科学规划建设烟叶新区,逐步实现规模种植。2009年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仍由省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再下达到县市区。计划分解要向重点产烟县市区倾斜。

  二、认真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各产区政府要执行国家烟叶生产收购计划,按计划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坚持按合同组织生产,按合同供应生产物资和收购烟叶。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

  三、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烟叶生产专用物资补贴,专业化服务及灾损等补贴标准待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由各产区烟草部门合理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并组织落实到位。

  四、加大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统一规划、系统配套、突出重点、连片推进”的原则,在产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抓紧制定和完善基本烟田烟水工程、烟区机耕路、密集烤房、烟草农业机械五个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把土地整理、农田水利、通村公路建设与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整合各有关方面的涉农资金,配套使用,集中投入,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五、大力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按照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专业化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不断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2009年,全省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试点工作要取得实质性成效,实行严格的目标任务考核。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推动烟叶生产向优势产区和种烟能手集中,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要加大烟叶生产机械研发和推广力度,不断提高烟叶生产机械化水平,要把烟叶生产机械纳入农机补贴范围。要积极开展烟叶生产加工服务的专业化分工,特别要大力推进烟叶种植和烟叶烘烤专业化。要进一步完善烟叶生产技术推广和风险保障体系,加强对烟农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提高烟叶生产风险保障系数,增强烟农风险抵御能力。

  六、烟叶奖励资金、管理费、技术改进费等有关政策规定,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5〕31号文件执行。晾晒烟的生产购销参照烤烟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加强对烟叶生产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烟叶生产关系广大烟农增收,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特别是产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国家计划和质量标准组织好烟叶生产和烟叶收购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种植面积和无计划收购烟叶,切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各相关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特别是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土地整理、用地需求等方面积极支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7〕69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全省烟用农资服务和农资市场质量监管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规划 原料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