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油茶产业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宁市油茶产业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依法保护油茶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合理利用的义务。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狩猎和其他从事不利于油茶林地资源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油茶林和油茶林地通过承包、转包、联营、合伙、股份合作等形式向有经济实力、懂技术、善经营的生产经营者流转,推动油茶产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建立油茶林地管护制度,乡镇(办事处)、村要建立乡规民约,防止人畜破坏,认真做好护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省道320线的百里油茶产业示范带和宜潭、盐湖、荫田、西岭、烟洲、蓬塘、柏坊、松柏、三角塘、罗桥、板桥、胜桥、兰江、官岭、大堡、新河等乡镇划定为油茶基本保护区,实行重点保护。
第七条 省道320线百里油茶产业示范带沿线的第一层山脊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办砖厂、建房等损毁油茶林和油茶林地的行为,对未许可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
对油茶基本保护区内适宜于营造油茶林的林地要全部营造油茶林。
第八条 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征用、占用油茶林地的,须先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再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油茶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按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按照规定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征用、占用油茶林地的,必须停止;造成油茶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致使油茶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造成油茶林地资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1至3倍的树木;擅自将油茶林地改为非林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乡镇(办事处)必须迅速制止,并及时上报市油茶产业建设领导小组,协助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油茶收摘秩序维护,严格按山林权属和界址,有序采摘油茶,维护油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偷摘、哄抢等方式采摘他人茶籽,防止因采摘油茶籽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全市寒露籽规定在寒露节当天开山采摘,霜降籽必须在霜降过后才能采摘,未到茶果成熟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上山采摘油茶籽。
第十三条 对山林权属有争议的油茶山,应由争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上山采摘时间,规定采摘办法,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第十四条 油茶采摘期间,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借油茶采摘之机偷盗林木,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前采摘、收购和偷摘、哄抢他人油茶,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