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株政办明电〔2010〕5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加强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株牧医渔通〔201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五不放过”的原则(即:瘦肉精来源不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发生瘦肉精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对有关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大力整治畜禽水产品市场,提升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我县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我县畜禽水产品外销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我县畜禽水产品外销市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投入品监管。一是加强饲料兽药销售、使用环节监管。整顿市场,规范经营,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完善购销记录,对经营单位逐一清查,对无证经营店依法取缔,对假劣产品、过期失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不合规范的产品、拆零销售原料药、走私进口兽药、兽用违禁药物等产品依法查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加强对投入品的监测。把好养殖生产环节监测关,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抽检频率,提高监测水平,在生猪等畜禽水产品重点产区进行拉网式监测,确保养殖投入品质量合格。
(二)实行备案制度。一是实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登记备案制度。凡进入我县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厂家都必须书面申请,经县畜牧水产局初审,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生产兽药饲料等厂家凭农业部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产品目录等资料与县畜牧水产局和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签订承诺书方可备案。不得采购未经备案企业产品。未做好兽药产品登记备案的兽药经营户不能通过GSP验收,并不予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饲养场私自采购未经登记备案的饲料和兽药产品将列入养殖户黑名单,不能享受国家政策项目扶持。二是对供粤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实行定点制度。由养殖场书面申请,经县畜牧水产局初审后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核准,合格者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发放供粤畜禽水产品基地证书,没有申请备案或者备案不符合的养殖基地,其产品一律不得供粤。三是对贩运户实行备案制度。所有贩运户都必须经县畜牧水产局培训合格并签订承诺书,报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备案发证,贩运户凭贩运资格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方可在我县从事经营贩运工作。
(三)强化瘦肉精检测。一是加强对生猪养殖户的监督检查。县畜牧水产局制订全县瘦肉精抽样监测计划,各乡镇要根据下达的抽样监测计划,对辖区内养殖户进行一次地毯式检查,不留死角,全面监督到位。二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供粤畜禽水产品供应档案。动物检疫员凭供粤生猪基地证书和贩运资格证才能对供粤生猪进行产地检疫,对供粤生猪瘦肉精检测与产地检疫同步进行,抽测率在5%以上,每户至少检测1头。发现阳性样品,就地封栏,并送省畜牧水产局进行进一步确定,确认没有违禁药物后方可解封。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各乡镇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管辖范围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确定重点监控区域、市场和单位,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监管实施方案,迅速进行部署。
(二)集中监管阶段(8月20日至10月20日)。各乡镇根据各自制定的方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畜禽水产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检疫环节及养殖投入品开展集中监管。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各乡镇要对监管工作自我督促,并加强检查,防止死灰复燃。领导小组安排人员在10月下旬进行督查。同时,各乡镇要对监管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陈可勇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供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到位。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上下联动局面。
(二)强化舆论宣传。要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指导养殖户科学养殖、合理用药;要加强对从事养殖投入品生产和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生产经营意识。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迎亚运、抓生产、重安全”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投入品及检疫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流通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技监部门要加大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大畜禽水产品检疫力度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贩运不安全不健康畜禽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并带来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财政、商务、卫生等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工作,确保我县供粤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应急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强化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规范应急程序,做好应急物质储备,确保一旦发生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能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及时处置,并将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水产品方面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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