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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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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15:38:03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后,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监管环节和对象,国家没有明确具体负责许可和监管部门。为保证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连续性,防止监管空白,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前,对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百政办发〔2010〕91号
发布日期 2010-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后,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监管环节和对象,国家没有明确具体负责许可和监管部门。为保证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连续性,防止监管空白,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相关规定前,对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厂式的烧卤店、糕点店,超市内、市场内加工制售糕点、烧卤等现做现卖食品,制售肉类腌制品、豆制品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

  二、食品摊贩(在城乡、集贸市场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固定设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只涉及销售食品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

  三、小吃店、现制现售饮品店(含凉茶店、甜品店)、超市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小吃、快餐、饮品(料)等餐饮服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和监管。

  五、如环节界限不清的,按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

  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职能部门要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与合作,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空白和监管缺位,严禁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因监管不力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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