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沈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沈政办发[2004]42号)

沈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沈政办发[2004]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0 16:47:43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70
核心提示:  为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4]42号
发布日期 2004-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供应保障

  (一)应急粮源储备。

  1.市政府安排储备粮食1.25亿公斤(小麦2000万公斤,玉米3000万公斤,水稻7000万公斤,豆油500万公斤)。

  2.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保证应急状态下的成品粮供应库存。

  3.组织有关企业建立与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南、河北等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油购销协作关系,保证应急状态下的粮源供给。

  (二)应急粮食加工。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确定具有一定加工能力、设备与管理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在粮食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三)应急粮食供应。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建立由粮食供应站、粮食批发市场、各大型连锁超市为主的应急粮油供应网络。

  (四)应急粮食调运。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应急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预算要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粮食供给应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能够掌握必要的调控资金。

  二、应急供应状态

  (一)市场监控。建立由1个粮食批发市场、8个区、县(市)粮食局、5个市区粮籍所构成的粮食供求及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地对国际、国内有关粮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分析、预测。正常情况下,每周出一期《粮油信患》;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状态。

  1.紧张状态: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三、应急供应组织

  (一)工作机构。成立市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市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民政局、质监局、物价局、商业局、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二)工作职责。

  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供应状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供应。

  3.研究解决粮食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粮食市场动态以及向社会公布。

  5.根据需要,向外省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

  6.对各有关单位粮食市场供给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监控粮食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供应工作。

  3.及时传达指挥部有关批示和会议精神,并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4.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负责收集、整理、综合应急供应期间粮食市场运行监测情况,编发粮食购、销、调、存及价格综合分析。

  6.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购销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患,分析预测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提出动用地方粮食储备、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供应情况下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本区域内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2.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粮食局审核实施粮食供给应急所需有关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给应急专用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主要粮食储备库、粮食市场、粮食销售网点及粮食运输道路的安全保卫和控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破坏粮食市场秩序和哄抢粮食等违法犯罪行为。

  4.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发放供给应急粮食运输通行证,确保粮食运输通畅,必要时控制粮源外流。

  5.市工商局负责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6.市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确定救济对象,制定救济计划,做好应急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组织对生产企业和市场粮食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流入市场。

  8.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提出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建议,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市商业局负责对全市各大超市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的管理和信息反馈。

  1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在明确贷款利息、调销费用支出和亏损补贴的前提下,及时提供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四、应急供应措施

  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食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达20%左右,市粮食局要密切关注动态,及时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的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工作。出现应急状态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紧张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市场分析,反馈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商品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和市场价格情况,科学预测动态走势。

  2.积极引导宣传报道。及时组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社会不实传闻的误导,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3.增加粮食可供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通过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组织粮食企业或通过粮油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油调配计划,安排运输线路和工具。扩大市场投放量,同时做好粮食调配,增加市场粮食的可供量。

  4.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粮价、囤积居奇、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紧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各级储备粮平抑粮价。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政府决定;本市地方储备粮不足,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时,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储存在我市的中央储备粮。

  2.全面督查粮食市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反馈相关情况,按指挥部的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三)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粮源。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粮油库存,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实行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按政府规定的销售限价购买粮食。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工作。

  3.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指挥部决定,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确定实施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和最高限价。

  4.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指挥部下令临时停止辖区内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五、应急事后处理    。

  (一)及时总结、研究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在半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三)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和处罚。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经费或粮食的。

  4.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给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22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