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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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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21:50:10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18
核心提示:  为做好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8〕106号
发布日期 2008-05-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做好中小学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是关系到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中小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解决辖区中小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人员,保证各项工作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有效实施。

  各级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日常监管制度;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集中供餐企业、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以学生为主体供应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危险因素。

  对落实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防范体系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共同研究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明确疫情责任报告人,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四、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政策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解决我市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学生食堂、饮用水设施、卫生室装备、厕所、学生宿舍等与学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问题。中小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学生食堂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五、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队伍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市教育局、卫生局、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小学校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的通知》(南府教〔2005〕11号)规定,中小学校学生数在6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在1200人以上的学校要配备2名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且有住宿的学校,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负责具体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的防治及学生其它常见病的预防工作。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也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老师,负责学校卫生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学校卫生管理培训工作,将学校卫生管理纳入学校常规培训工作计划,争取在2年内完成对各中小学校的领导、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培训工作。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尤其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能力。

  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健康教育工作要落实专(兼)职教师、落实课时、落实教材,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心理咨询室,保证健康教育正常开展;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要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特点,经常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水平,提高学生对不卫生食品的识辩能力和抵制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知识,使家长配合和支持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七、加强预防控制,完善制度,严格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关系,纠正学校食堂、小卖部片面追求商业化、市场化的错误倾向。食堂节余主要用于改善食堂条件,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小卖部“创收”解决教育经费不足、提高教师福利;不允许将中小学校食堂、小卖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

  (二)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学校对食堂、小卖部的服务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1.学校食堂、小卖部等所有在校园内为学生提供食品和餐饮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方可上岗。

  2.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消费场所公示,接受消费者监督。

  3.学校食堂、小卖部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4.学校食堂应建立留样制度,每餐每种直接入口的食品均要留样,固体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液体食物留样不少于250ML,并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洁密闭专用容器内,注明日期、餐次、时间,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检验。

  5.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主动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原因调查。

  (三)规范食堂、小卖部财务管理。要按照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财务监督。

  (四)严格控制学生食堂伙食成本。学生食堂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毛利率水平由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饭菜定价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码标价,不得随意涨价。

  (五)加强食堂、小卖部物质采购管理。办学规模较大、就餐人数较多的学校,其食堂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应实行公开招标、集中供应制度。条件不成熟,实行公开招标、集中供应制度有困难的学校,要货比三家,确定定点采购单位。建立验货、验证、索证索票等食品溯源管理制度。学校要严把食品质量关、价格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登记记录,对采购的食品要向供应商索取“三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复印件,建立食品质量档案。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过保质期的食品,对违反采购制度的要追究学校和当事人责任。

  (六)建立健全学生参与食品监督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有学生参加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小组,通过定期检查、评比、反馈、座谈、问卷调查、设置食堂、小卖部服务工作“意见箱”、宣传栏、原材料及主副食价格信息牌,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接受学生监督。对学生的合理化建议与批评,及时采纳和改进。

  (七)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学生宿舍、厕所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解决农村饮水工程与加强农村学校卫生管理结合起来,保证学校安全饮用水供应。要加强水源管理,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消毒系统,自用水池和桶装开水要加盖加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严防水源被污染和预防投毒事件发生。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自建水井周围30米以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站、排污沟等污染源。有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的学校,自备水源用作生活饮用水的,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完善饮用水管理制度,专(兼)职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采光条件,每日进行通风透气不少于2小时。学校厕所要做好粪便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生活用水,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进行检查。

  (八)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监测,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课原因登记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强学生发病情况的监测及统计。出现传染病疫情爆发时,学校要及时成立疫情控制处理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及处理控制工作。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在校学生进行每年一次健康体检,要将体检结果和相关的防治建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采取防治措施。

  (九)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事件得到控制后,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八、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卫生综合整治

  (一)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餐饮、副食品店卫生监管,特别是无证个体流动摊点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卫生食品对学生的危害。

  (二)各中小学校在出租铺面时,严格控制租赁用于食品经营。

  (三)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园周边饮食、糖烟副食品店经营“三无”食品、无证经营流动摊点,要及时向等有关部门举报。

  九、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行政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作为对学校督查、评估的重要内容。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专项联合督查,县区要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校要经常性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地区: 广西 
 标签: 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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