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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通告(宁政函[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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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14:53:58  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64
核心提示:  对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必须坚决打击,予以取缔;对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10万元的行为人,除没收违法物品外,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单位
宁远县人民政府
宁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函[2010]44号
发布日期 2010-05-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整顿和规范我县烟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烟草的行为,确保全县烟草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行为、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必须坚决打击,予以取缔;对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案值超过5万元的和非法经营卷烟案值超过10万元的行为人,除没收违法物品外,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亮证经营,不得一证多点、异地经营。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违者,依法取缔并予以处罚。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经检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暂停卷烟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整顿不达标的取消其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资格。

  三、持证卷烟零售户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除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者,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走私、假冒商标、无注册商标和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及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违者,一律依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烟草制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者,依法查处,对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和查处。

  七、各有关部门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一律交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擅自罚款放行;对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和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八、对检举揭发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或协助烟草稽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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