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推进白山绿色食品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白山生态型资源城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白山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企业及个人投资绿色食品产业开发建设。对于投资新建绿色食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通过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和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取得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从认证获准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经市农委(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确认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前2年全部返还,自第3年至第5年,按5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及农产品加工项目,投产后取得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企业或个人,在保持认证期间,经市农委(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审核,可享受《规定》第九条“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收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幅度标准征收”的政策。
三、对于开发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并得到国家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或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许可使用标志的,经市农委(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拨专款,根据企业认证的产品数量,可享受《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审核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九条第一款,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的奖励(获龙头企业补贴的除外)。
四、对于开发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并得到认证,面积在1000亩(保护地500亩)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经市农委(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拨专款,根据基地面积及得到认证的产品数量,可享受《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和《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的奖励(获龙头企业补贴的除外)。
五、本规定由市农委(市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