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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屠宰销售管理的意见(太政发〔2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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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16:12:58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43
核心提示: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的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制订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太仓市人民政府
太仓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太政发〔2004〕55号
发布日期 2004-06-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的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制订如下意见:

  一、逐步撤减生猪定点屠宰场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现有定点屠宰场达22个之多,其中绝大部分存在房屋陈旧、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随着我市镇区划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现有屠宰点的布局及屠宰场的条件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改变生猪屠宰的落后状况,实现生猪屠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根据我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对生猪定点屠宰场重新进行布局设点。规划年内由22个点撤减至7个,3年后压缩至2个。7个点的分布按照我市现行的镇区划确定,一镇一点,具体选址由各镇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发展规划确定,其余屠宰点关闭。关闭的屠宰点由主办单位作善后处理,政府不予补贴。

  保留的屠宰点:城厢中心屠宰场、双凤屠宰场、沙溪屠宰场、璜泾屠宰场、浮桥屠宰场、浏河屠宰场、陆渡屠宰场等7家,南郊屠宰场作为城厢中心屠宰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的应急备用点保留(平时不屠宰生猪)。

  保留的屠宰点应进行改造,设施条件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屠宰点的改造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投资多元化、管理企业化、运作市场化的原则,投资所需资金由经营单位自筹或吸收社会资金参股解决。

  二、组建生猪屠宰执法大队

  市民天天要吃肉,市场日日需管理。猪肉市场是一个大市场,经营点多面广,几乎有集市就有肉摊。为确保管好这样一个市场,保证太仓市民吃上“放心肉”,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贸易局作为生猪定点屠宰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一支生猪屠宰执法大队,对定点屠宰场和猪肉交易场所加大监管力度,做到防患于未然,实施长效管理。

  三、实行猪肉安全准入管理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猪肉消费量不断攀升。目前年消费生猪约30万头,其中三分之二依靠市外调入。为了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从市外调运的活猪,必须是来自非疫区和未饲喂“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地区和单位,凭有效期内的出县(市)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调入;从市外调运的生猪产品(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必须来自于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标准的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凭有效期内的出县(市)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上加盖(加封)的验讫印章(验讫标志)调入。符合以上规定的外地调入活猪或生猪产品,方可在我市定点屠宰场屠宰或上市销售。食品生产和饮食单位不得购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生猪产品。

  四、各部门加强监管

  1.生猪定点屠宰场的选址、建设由贸易、规划、土地、环保、农林、卫生等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2.经营单位从市外调入活猪,由农林、贸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从禁调区域调运活猪的,由农林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经营单位从市外调运生猪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农林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规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食品生产和饮食单位采购的生猪产品,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规采购生猪产品的,由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生猪屠宰销售管理的全面协调工作由贸易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生猪产品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经营者、使用者非法屠宰生猪的,由贸易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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