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我省坚持开展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促进了棉花加工秩序的好转,保障了棉农的合法权益。但今年我省棉花生产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受损严重,国内棉花需求继续快速增长,棉花产需缺口扩大,加之我省棉花加工企业数量增长过快,加工能力严重过剩,导致棉花加工过程中一些不规范问题有所抬头:有的企业收购加工超水分和混等混级棉花,不排除异性纤维,特别是利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两小一土"设备非法加工棉花在某些地区相当严重,造成棉花资源浪费、质量下降;有的企业未获取资格认定,非法加工棉花。据统计,目前我省无证加工棉花和"两小一土" 非法棉花加工点超过了有证企业数,干扰了正常的棉花加工和流通秩序。为确保棉花产业和纺织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保障棉农的合法权益,规范棉花流通秩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5年11月下旬至12月在全省开展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棉花收购加工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照棉花加工等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经营,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的监管,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棉花产业健康发展。
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防止在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加工设备更新改造过程中出现新的加工能力的盲目扩张;科学预测、合理布点,严防重复投资,造成新的浪费;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采取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自由流通;坚决取缔小轧花机、小皮辊机、土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严厉打击无照无证加工棉花等经营行为。
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棉花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一次棉花加工企业资质条件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棉花加工企业是否具备固定的加工场所;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棉花品级实物标准、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是否具备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是否切实履行国家棉花质量法规规定的质量义务等。对丧失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棉花加工业务;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棉花加工资格证书。
(二)整顿棉花加工企业的经营行为。棉花加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棉花收购;加强对异性纤维的挑拣;不得压级压重、抬级抬重;不得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不得收购、加工超水分棉花,混等加工籽棉。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不具备资格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行为,严禁"一证多厂"。对不履行质量义务、丧失质量保证能力的棉花加工企业,要收回其加工资格证书。
(三)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对无营业执照的棉花加工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取缔。对未通过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各级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有棉花收购加工经营项目,但未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经营项目。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对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对棉花加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工作合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既鼓励棉花加工企业的有序竞争,又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坚决打击无证无照加工和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监控,打击混等混级收购以及掺杂使假等质量违法行为;开展对"两小一土"违法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并依法没收和销毁用于棉花加工的非法设备;严厉查处无证加工棉花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督促企业贯彻国家五部委《避免在棉花采摘、交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抓好各环节的排除异性纤维工作,切实降低异性纤维含量。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未经资格认定,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加工、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等违法行为,对已丧失资质条件的要及时书面报省工商局,建议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质。
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经贸部门要加强棉花加工能力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更新改造总量控制计划,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棉花加工能力重复建设;对列入棉花质检体制改革加工设备更新改造规划的企业要加强引导,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坚决杜绝占用规划名额不进行更新改造的投机行为;各级经贸委对"两小一土"、无证无照非法加工棉花的行为,要协调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方式,拒绝为违法加工点提供能源。各级整规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在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中,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犯法律者,按照省检察院、省整规办、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执法联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为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上报汇总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随时报告。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上报整顿工作总结,由省质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