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桑植县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桑政办函〔2009〕5号)

桑植县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桑政办函〔2009〕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08:55:50  来源: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379
核心提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桑政办函〔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桑植县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为确保我县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9号)文件要求,我县从2008年12月中旬至2009年4月上旬在全县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

  二、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5日)。

  1、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认真督促辖区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通知餐饮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前店后厂类食品加工作坊、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酒类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经营企业、农(集)贸市场,严格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进行自查自纠,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乡镇(场)和各监管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的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3)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监管对象目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名录、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录、被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品种。摸清目前在本部门监管对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4)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由卫生部门及时公布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5)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范围和以往监督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抽检计划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能够联合抽检的开展联合抽检。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6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有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各有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完善治本措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

  2、具体措施:

  (1)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身长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各乡镇(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同时,将方案上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负起综合协调的责任。县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专项整治专家委员会,为专项整治提供相关信息、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做到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收到实效。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并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依法进行严惩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成效和饮食科学文化知识,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揭露和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违规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于每周五前将本周的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邓南莉,联系电话:6223001)。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要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自查自纠阶段总结,2009年3月12日之前报送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2009年4月12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全面总结。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本方案安排督查、明察暗访和考核评估,并于2009年4月初组织一次全面考核评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