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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政发(2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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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10:03:08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8
核心提示: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7)41
发布日期 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七年二月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发现)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有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潜在较大伤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物中毒的应急救治等工作,按《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分级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成四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江苏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发生在学校或在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伤害的;

  (4)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5)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影响范围涉及区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的将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一定伤害,并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区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属地负责、群防群治,及时响应、分类管理”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工作组)、地方各级应急指挥(处置)机构、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组成。

  2.1  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指导区县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1.2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2  日常工作机构(办事机构)

  2.2.1  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决定和部署;

  (2)制定和修订应急处置方案;

  (3)建立专家委员会,协助专家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4)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收集相关的信息;

  (5)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6)指导区县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  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业处置机构(处置工作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处置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成若干处置工作组。

  2.3.1  专业处置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经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

  市商贸局负责屠宰加工、豆制品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食品安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发现场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或责成有关部门做出处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资金的调度及管理,并督促区县加强应急处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3.2  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2.3.2.1  事故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监察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同时委派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协调、指导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今后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2.3.2.2  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和市监察局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扩散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3.2.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2.3.2.4  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3.2.5  综合保障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经委、商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地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及综合保障;协助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2.4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处置)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组成。

  2.5  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咨询机构,突发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组,其职责主要有: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评估与信息报告网络,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和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报告渠道和组织协调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并加强监测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体系。

  3.1  监测与评估

  3.1.1  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评估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1.2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及品种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性监测和抽检基础上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安排评价性监测与检测,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对监测和检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

  3.1.3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食品安全监测与检测信息,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和评价性监测与检测的分析评估信息;市农林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其监管领域有关监测与检测信息的发布。

  3.1.4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应急处置

  3.2.1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3.2.1.1  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发生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下列规定报告:

  (1)属于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属于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或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当地政府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

  (3)属于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区县政府和市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区县有关部门应每月向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当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含本预案规定级别以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2.1.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2.1.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4  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方式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受伤害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事故信息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2)食品安全隐患信息初次报告应包括:隐患产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评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导致隐患产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隐患信息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食品安全事故的阶段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产生的原因,包括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4)食品安全事故的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3.2.1.5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

  3.2.1.6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公众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后,应立即向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承办单位应迅速组织核查。

  核查结果属于本预案规定的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本预案规定进行处置。

  核查结果不属于上款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核查结果。

  3.2.1.7  媒体披露本地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发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关监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处置。

  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向相关环节监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

  3.2.2  应急响应

  3.2.2.1  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2)  较大(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2.2.2  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省政府,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及时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置工作。

  (3)市相关部门(专业处置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的响应

  按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成处置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事发地政府响应

  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3.2.2.4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以及食品安全隐患有可能即将造成事故或造成事故的可能性加大,需要向公众发布警示信息的,按下列规定发布: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

  (2)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3)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警示信息,经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授权区县政府发布;

  (4)其他食品安全警示由市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发布。

  3.2.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2.3  信息发布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经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或区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

  3.2.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3.3  后期处理

  3.3.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3.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3.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

  4  保障措施

  4.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2  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4.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4.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5  通讯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4.6  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  监督管理

  5.1  演习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查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对演习演练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邀请所在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指导并做出演练情况的评估。

  5.2  宣教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3  责任与奖惩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食品安全事故:指因食用食品(食物)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食品安全隐患:指食品(食物)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流通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或物质等因素。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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