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18 16:11:37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54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食品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

  3.2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3.3  省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4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及县以上政府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5  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通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系统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地方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至省政府。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通报制度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个人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1)省政府应急响应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立即报国务院,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有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建议;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根据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必要时,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5.4  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5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6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7  演习演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