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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通知(扬府办发〔20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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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5 09:44:09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9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区域供水 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决议》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9〕97号
发布日期 2009-06-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区域供水 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决议》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事关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农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市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覆盖率总体偏低,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的机制还没有形成,水质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隐患。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正常监测工作机制。市、县(市)卫生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保证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要认真制定并实施监测工作计划,建立督查和考核制度,增配专业人员,实施规范化、经常化的监测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建设和监管工作中。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做好水源水质监测和水量调度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保障实施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所必需的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

  二、强化日常管理,推进监测工作的规范实施

  市区及各县(市)要抓紧建立并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形成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检、政府部门监测、公众媒体监督的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坚持以水质安全为前提,建立水质卫生检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卫生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省规定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实行从原水、工艺过程水、出厂水到管网末梢水的全过程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在线检测仪器,努力提高水质检测自动化水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定期进行不少于一年两次全覆盖水质卫生监测,在夏秋传染病高发季节和水质安全隐患较多区域要增加监测频率,对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要迅速开展应急监测,严防介水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要对2005年以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全面的水质卫生监测,对正在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认真进行卫生学评价,从源头上把好水质卫生关。

  三、完善沟通机制,发挥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规范有效的水质卫生信息发布、管理和利用机制,充分发挥水质监测网络的作用,确保数据的及时传递、结果的科学分析、通报的准确全面。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质报告制度定期向农村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供水水质情况;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在每年5月初、10月初及时将枯丰期水质卫生监测数据及时报市卫生部门,在每年年底形成并上报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卫生分析评价报告。市、县(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将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学评价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环保、水利、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实现水质检测数据实时共享。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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