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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镇政办发〔2008〕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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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4 20:56:19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686
核心提示: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08〕237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镇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镇江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江苏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确保不发生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信息通报、汇总上报等工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月10日前)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集贸市场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生部等9 部门的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

  (3)明查暗访,摸清相关情况。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各种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食药安办反馈相关信息。市食药安办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4)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5)总结以往整治经验,研究监督措施。各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开展全面检查。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加强源头管理。各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落实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快速溯源机制。各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严格生产准入管理。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4)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重点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一)强化种植、养殖环节整治。由市农林局负责牵头负责。继续做好奶站整顿工作,规范奶站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滥用保鲜剂等突出问题;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二)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由镇江质监局牵头负责。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物及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的覆盖面。

  (三)强化流通环节整治。由镇江工商局牵头负责。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发放营业执照;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规章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市场监管,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加强对集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经营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有毒有害防腐保鲜物质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四)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由市卫生局、食药监局牵头负责。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物、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五)进出口环节整治。由市卫生局、检验检疫局、食药监局牵头负责。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六)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从生产经营者诚信管理体制、信息征集制度、评价制度、监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几个方面入手,构建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制定自律性的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履行社会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尽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应的办事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对该次行动负总责。要依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市级卫生、农林、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按照本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及督查指导、考核验收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的作用,邀请专家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虚心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执法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监管责任和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各执法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衔接,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和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级各部门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重大典型案件信息,除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查处外,应按信息报送规定,及时报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ont>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评估工作。

  1.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在2009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每月13日、28日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要定期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在 2009年 1月13日之前和2009年3月13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小结,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总结材料。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2.各辖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专项整治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市食品安全部分专家对各辖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3月底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市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2009年4月上旬将组织迎接省联合考核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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