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指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情况、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既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0分,绩效性指标4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0分以上(含900分)的为优秀,800分-900分(含800分)的为良好,600分-800分(含600分)的为合格,低于60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减绩效分,累计扣分最高至20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市媒体曝光或省、市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予以加分,累计加分最高至200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有突破、有创新,被列为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具有示范作用,受国务院表彰的;
(二)被列为省级示范(试点)项目,受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受市和省有关部门表彰的。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资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地区和单位。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